方大集团:关于签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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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5、200055 证券简称:方大集团、方大B 公告编号:2016-28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25

号文核准,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184,931 股。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16)第 350ZA0055 号)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9,899,992.6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459,869,219.88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甲方 1/甲方 2 乙方 丙方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13MWp 公司/萍乡市方大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20MWp 公司/萍乡市湘东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招商证券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五十铃汽车 公司/南昌市新建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

停车场棚顶 6.3MWp 分布式 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支行 份有限公司

光伏发电项目

公司/深圳市方大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

补充流动资金

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东门支行 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战果、丁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 1 和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 1 和甲方 2 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

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

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

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方、丙

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

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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