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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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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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6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
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6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00 在长沙高新开发区
桐梓坡西路 558 号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现场
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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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75,00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67%,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
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6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表决结果。公司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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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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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周琳凯
经办律师: -----
谭程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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