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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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

担保情形。

2、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16 年上半

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转型,与培高连锁、培高传媒拓展新业务而

产生的一定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

易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

合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是合法合规的。

同意公司与培高连锁、培高传媒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4、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任意时点余额不

超过 3 亿元,该事项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的理财

方式,将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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