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七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16年7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发
布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就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表决
方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号楼1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相关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副董事长郑德华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7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下午15:00—2016年7月26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187,716,71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43%。其中,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87,710,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3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股东大会公告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交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如下:
(一) 《关于为华新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187,716,7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
投票表决情况为:5,702,73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 《 关 于 为 SINOSINGA AIRCRAFT LEASING COMPANY
LIMITED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87,716,71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
反对;0股弃权。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
投票表决情况为:5,702,73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
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汪 华
黄 海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