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6-046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25 日—2016 年 7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6 日 9:30—
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6 年 7 月 25 日 15:00—2016 年 7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0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科园南路 1 号海特国际广场 3 号楼 1 楼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郑德华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87,716,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6,791,003 股的
24.8043%。
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因公出差,公司副董事长郑德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黄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710,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6,791,003 股的 24.803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6,791,003 股的 0.0008%。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02,7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56,791,003
股的 0.753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
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华新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716,715 股,其中
赞成票 187,716,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702,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为 SINOSINGA AIRCRAFT LEASING COMPANY LIMITED 及
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716,715 股,其中
赞成票 187,716,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2
其他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702,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黄海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
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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