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8 股票简称:中国卫星 编号:临 2016-018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更好履行军工上市公司责任,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经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卫星或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
对现行《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司在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为提高
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能力而安排投入公司的专项资金时,将积极落实有关工作并按
要求完成项目实施。
拟修订为:
第十四条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须保持国有控股地
位;
(二)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
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
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
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五)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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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
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七)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
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
用相关资产;
(九)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
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
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
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
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
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控股股东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持有。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在当时公司净资产 25%以内的项目行使决策权。
公司在处置第十四条提及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为提高军工产品研制
生产能力而安排投入公司的专项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时,除需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其他内部机构审议通过外,还需依法取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审
核同意。
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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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额在当时公司净资产 25%以内的项目行使决策权。
对《公司章程》的上述修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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