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徽精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6 16: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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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4 证券简称:星徽精密 公告编号:2016-109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

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徽精密”)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5年7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2、2015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2015 年 9 月 29 日,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并上市,

授予情况如下: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 年 8 月 24 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共 42 人。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本次授予数量为 154.5 万股,预留 19 万股。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6.75 元/股。

6、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

发表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事由及方法

1、调整事由

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

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4,21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

鉴于公司已实施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在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16.75 元-0.10 元=16.65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 16.65元÷(1+1.5)= 6.66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6.75元/股调整为6.66

元/股。

3、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154.50万股 ×(1+1.5)= 386.25万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

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19万股 ×(1+1.5)= 47.50万股

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54.50万股调整为386.2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9万股调整为47.50万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预

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调整的事项。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星徽精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星徽精密本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授予价格等均

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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