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拟提交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北京轩翔
思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已事先与我们进
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收购轩翔思悦 25%股权的定价经双方充分协商确
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收购符合公司经营
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交易对方拓美投
资、云昊投资的股东肖诗强为公司的副总裁,本次收购轩翔思悦 25%股权构
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情况,转让股权权属明晰,不存在司法冻结等法律障碍。我们同意公司
以现金 9,100 万元人民币向拓美投资、云昊投资收购其合计持有的轩翔思悦
剩余的 25%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贾绍华 沙振权 万良勇
201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