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三届十八次董事会 独董意见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修订非公开发行预案的相关议案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的调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
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于上述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安排。
3、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议修订《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相关事项
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相关
内容。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
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九阳股份三届十八次董事会 独董意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