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 2016—04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安彩高
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94 号)核准,河南
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72,955,974 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2,955,974 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 6.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00,000,000.00 元。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
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
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已将扣除部分保荐费(保
荐费用共计 14,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1,086,000,000.00 元汇入公司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勤万信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
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 110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止,公
司 已 非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72,955,974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1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4,332,955.97 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5,667,044.03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中原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会展中心支
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截止到 2016 年 7 月 19 日,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
77300188000115747 1086000000.00
州会展中心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会展中心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中原证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7300188000115747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丙
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
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陆、胡洪波,中原证券指定的保
荐代表人牛柯、王旭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月底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