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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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

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百利工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保

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不得干预独立

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外部审计机构、内部

审计部门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年审

计划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问,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整改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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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

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

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

独立董事签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现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

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

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

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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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

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

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

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

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

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

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共同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险

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

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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