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聘任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张世兴 齐二石 皇甫晓涛
2016 年 0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