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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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045-5 号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佳”)的委托,担任奥特佳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已就奥特佳本次交易事项出具京天股字(2016)第 04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相关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如无特别

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奥特佳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

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6、 本所律师同意奥特佳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申报、公告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

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

需经本所律师对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奥特佳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 2016 年 2 月 3 日,奥特佳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以及《关于<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 2016 年 2 月 23 日,奥特佳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以

及《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牡丹江华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65 号),核准奥特佳本次交易。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本次交易已取得其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

监会核准,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上述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1、 根据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准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牡)登记企核变字[2016]第 1514 号)、其于同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相关信息,富通空调

已整体变更为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富通空调”)。

2、 根据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出具的《准予变更

登记通知书》((牡)登记企核变字[2016]第 1565 号)、其于同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以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相关信息,富通空调

已就本次交易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富通空调 88.01%股权已过户

至奥特佳名下,奥特佳现持有富通空调 88.01%股权。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本次交易已依法办理标的资产过户手续,

奥特佳现合法、有效地持有富通空调 88.01%股权。

三、 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奥特佳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 奥特佳根据与富通空调全体股东签署的《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向牡丹江华通、中静创投、鑫汇资产、

国盛华兴及马佳、冯可、王树春、刘杰、夏平、李守春、宫业昌、赵文举非公

开发行股份,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 22 名股东及牡丹江华通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

2、 奥特佳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间内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方案,非公开发

行新股募集配套资金。

3、 奥特佳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上市手续。

4、 奥特佳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的工商登记或备案手续。

5、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

法律风险。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本次交易已取得其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

监会核准,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

产已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奥特佳现合法、有效地持有富通空调 88.01%股权;本

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的签

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周世君

_______________

王韶华

_______________

李静娴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100032

201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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