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转让青海晟雪 6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青海晟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 60%股权转让给
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后确
定为 1,033.8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青海晟雪公司任何股
权,并导致雪迪龙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股权转让所得款将暂时存放
于超募资金账户。
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的影
响,也不会对公司业务造成影响,公司不存在股权转让款项不可收回的风险。
本次审议转让股权的表决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次股权转让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配置,提升管理水平,降低风
险。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青海晟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 60%
股权转让给北京中电加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关于公司新增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公司新增与参股公司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且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郜武先生回避了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
(二)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符合公司
的业务拓展需要,将有利于公司增加销售收入,有利于巩固双方的战略合作;有
利于思路创新公司拓展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内部
管理制度审批执行,确保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无明显差异,确保定价过程公开、
公平、价格公允,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新增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独立董事:
谢青 刘卫 周黎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