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6 11: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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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编号:2016-034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2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232 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02204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 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2088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人民币 0.02088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6 月 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199,998,272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27,839,959.91 元。

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28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204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

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

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为:持股期限(指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

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实际税率为 5%。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 QFII)股东,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3 号)

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02088 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

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

税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02088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32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8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 2 号

邮编: 102300

联系电话:010-69839412

传真:010-69839412

七、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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