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创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6-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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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

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例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

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

将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条 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

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本所《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例如,军工类上市公司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信息,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

附上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部。前述报告应

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

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

咨询的,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可以就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

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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