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 2016-33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一)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 18 号天翔新新家园综
合楼 B 座楼。
2、法定代表人:屈正高。
3、委托代理人:周立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1、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2、法定代表人:江国金。
3、委托代理人:彭浩林,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
人:易群,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
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
(四)诉讼情况:
2016 年 3 月 16 日,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吉首市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主要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447875.9 元;
2、判令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17795
元,起诉日后产生的违约金应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全部
付清之日止。
以上两项合计 3565670.9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险公司财产保全担保
费、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由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2016 年 3 月 16 日,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
首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的存款 3850000 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2016 年 3 月 21 日,湖
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裁定书。
该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以及审理终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850000 元。
(二)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 2016 年 7 月 6 日
作出了(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原告
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3438375.75 元,扣减 254004.34 元后,应支付
3184371.41 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对违约金未作约
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按欠付工程款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117795 元无法律依据,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应当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原、被告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
故应当按照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息。被告应付工程款为 6563833.35 元,扣除 5%工程质保金 328191.67
元,应付 95%,即 6235641.68 元,扣除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的 2237765.78
元及应扣减的 254004.34 元,欠付 3743871.56 元,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到 2016 年 2 月 28
日共一个月零 28 天,按年利率 4.35%计算,此期间的利息为 26238.3
元。2016 年 2 月 29 日,被告支付工程款 559500.15 元,尚欠工程款
3184371.41 元未支付,应从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以 3184371.41 元为
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要求被告支
付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此没有约定,
故本院不以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工程款 3184371.41 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
利息 26238.3 元,支付欠付工程价款 3184371.41 的利息(利息从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
付清为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35325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0325 元由被告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公司上诉情况
2016 年 7 月 18 日,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因
与被上诉人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 3101 民初 291 民事判
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2、请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
公司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
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的情况(详见当日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相关进
展将后续公告。
2、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主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极小。
本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