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诉讼事项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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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 2016-33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一)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 18 号天翔新新家园综

合楼 B 座楼。

2、法定代表人:屈正高。

3、委托代理人:周立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1、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2、法定代表人:江国金。

3、委托代理人:彭浩林,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

人:易群,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

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

(四)诉讼情况:

2016 年 3 月 16 日,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吉首市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主要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447875.9 元;

2、判令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17795

元,起诉日后产生的违约金应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全部

付清之日止。

以上两项合计 3565670.9 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险公司财产保全担保

费、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由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2016 年 3 月 16 日,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

首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的存款 3850000 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2016 年 3 月 21 日,湖

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下达了(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裁定书。

该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以及审理终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3850000 元。

(二)经吉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 2016 年 7 月 6 日

作出了(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原告

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3438375.75 元,扣减 254004.34 元后,应支付

3184371.41 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对违约金未作约

定,故原告诉请被告按欠付工程款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117795 元无法律依据,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应当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原、被告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

故应当按照欠付工程款的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息。被告应付工程款为 6563833.35 元,扣除 5%工程质保金 328191.67

元,应付 95%,即 6235641.68 元,扣除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的 2237765.78

元及应扣减的 254004.34 元,欠付 3743871.56 元,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到 2016 年 2 月 28

日共一个月零 28 天,按年利率 4.35%计算,此期间的利息为 26238.3

元。2016 年 2 月 29 日,被告支付工程款 559500.15 元,尚欠工程款

3184371.41 元未支付,应从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以 3184371.41 元为

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要求被告支

付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此没有约定,

故本院不以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工程款 3184371.41 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

利息 26238.3 元,支付欠付工程价款 3184371.41 的利息(利息从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

付清为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原告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 35325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40325 元由被告酒鬼酒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公司上诉情况

2016 年 7 月 18 日,上诉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因

与被上诉人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 31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

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 3101 民初 291 民事判

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2、请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201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

公司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

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的情况(详见当日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相关进

展将后续公告。

2、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主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极小。

本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将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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