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
(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608.6
万元,占上市公司2016年6月30日合并报表(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48%。
3、公司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
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田利明 李有星 周亚力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