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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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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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对已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

现对议案及相关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1、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使用不超过 2.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的银行短期理

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且公司在任一时

点购买保本型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 2.5 亿元。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

情况下,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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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

决定。

二、对《关于调整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的议案》,内容及程序均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

2、公司将与关联方协商一致后,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该

等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

形。

3、上述关联交易不属于严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额度。

(以下无正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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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文光:

郑云瑞:

王正喜:

2016 年 7 月 2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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