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久: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5 09: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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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

机构”)接受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苏

州恒久”)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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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间的关系........................................................................ 3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 7

一、保荐结论........................................................................................................ 7

二、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7

三、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的情况........ 8

四、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的情况.... 8

五、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16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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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郭玉良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岳华会计、中联评估、中原证券,

参与了科林环保、中国中铁、中国南车首发项目,以及瑞贝卡、焦作鑫安等增

发项目。

张悦女士,金融硕士,参与了中煤能源、宋城股份等首发项目,以及亿城

股份、海马股份、芜湖港等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李雪斌、梁宇。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Goldengreen Technologies Ltd.

住所: 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 38 号

成立日期: 2002 年 3 月 27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09 年 3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9,000 万元

联系电话: 0512-82278868

有机光导鼓系列产品、墨粉、粉盒及相关衍生产品的生

产、经营;研发、生产、销售:光电子器件与组件、计

业务范围:

算机及其周边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间的关系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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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银河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银河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制度。投资银行

内核小组(简称“内核小组”)由 20 人组成,成员包括保荐机构主管领导,投资

银行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熟悉投资银行业务或财务、法律的资深专业人员及聘

请的外部专家学者等,专门负责银河证券的证券发行上市项目和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财务顾问项目的内部核查与风险控制工作。内核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

次会议须有内核小组 9 名以上成员参加。项目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报

送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简称“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受理后,立即将

全套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送达各内核小组成员,并在报经内核小

组组长同意后安排内核小组会议。内核小组成员应在参加内核会议前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内部核查工作底稿。内核会议的基本程序包括:(1)

项目组成员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2)保荐代表人发

表审核意见;(3)质量控制部发表审核意见;(4)各内核小组成员充分审议,

项目组成员及保荐代表人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5)内核小组成

员对项目进行表决并签署核查意见;(6)内核小组成员提交工作底稿;(7)主

持人总结会议情况并宣布表决结果。证券发行上市项目通过内核会议审核,须

经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

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内核小组会议;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发表独立的审核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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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二)内核意见

2013 年 1 月 25 日,银河证券召开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内核小组会议。经讨论,内核小组认为:发行人申请文

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

策障碍,同意保荐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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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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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一、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及审慎核查的基础

上,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认为:

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的法

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机构同意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63 号)

的规定,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二、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2012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由发行人全部 9 名董事表决通过。2013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2014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

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由发行人全部 9 名董事表决

通过。2014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

前述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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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

情况进行逐项核查,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的情况

(一)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

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访谈发行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人员,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系由苏州恒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有限”)

以其 2009 年 1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恒久有限成立之日,即 2002 年 3 月 27 日起计算。因

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

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并查阅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以

及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明,发行人历次增资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出资均已

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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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激光有机光导鼓的生产和销售。经实地核查发行人

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访谈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生产管理与经营人员,查看主营

业务的生产情况,查阅相关行业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产业政策文件,核查发

行人所拥有的开展有关业务的批准或许可证照,并走访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实地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

经营场所,核查生产经营相关数据和财务报告,查阅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任免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管理和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重大影响的变化;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

规定。

6、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行

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已进行了相应的工

商变更登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

押、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

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之规定。

(二)规范运行

1、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能够在规定的职

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发行人已经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

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该等制度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运

作;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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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保荐机构已受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对发

行人进行上市辅导。经过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

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保荐机构通过走访主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地法院,或

取得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查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公告,核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

下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之规定。

4、发行人自成立以来,致力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力求提高运作

效率、降低运行风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对发行人内部控制

有效性发表了鉴证意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068 号),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开披露信息,走访发

行人主要经营地的工商、税收、土地、环保、安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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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地的法院,核查

发行人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它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它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规范运行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

规定。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依据

《公司章程》制定的《融资与外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人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的情形。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并审阅

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之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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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机构审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

第 110063 号),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345,086,878.65 306,956,735.43 273,573,583.25

其中:流动资产 251,414,941.98 217,824,674.39 193,712,777.29

非流动资产 93,671,936.67 89,132,061.04 79,860,805.96

负债合计 47,011,341.26 42,465,882.64 44,205,290.86

其中:流动负债 47,011,341.26 42,465,882.64 44,205,290.8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8,075,537.39 264,490,852.79 229,368,292.39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26,802,029.58 215,165,045.43 201,464,278.92

营业成本 162,912,785.96 153,909,624.02 139,359,113.37

营业利润 47,244,119.99 44,776,799.86 43,136,364.65

利润总额 48,693,357.50 47,530,595.26 44,281,293.87

净利润 42,207,584.60 42,052,560.40 39,136,430.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2,207,584.60 42,052,560.40 39,136,430.2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6,839,361.19 40,486,210.68 39,184,948.82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1,438,864.76 -14,252,885.92 -15,036,793.92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9,625,000.00 -7,687,968.79 -7,677,810.10

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

-261,474.20 46,149.74 -1,187,798.55

金等价物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4,485,977.77 18,591,505.71 15,282,546.25

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

142,926,679.57 124,335,173.86 109,052,627.61

等价物余额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

138,440,701.80 142,926,679.57 124,335,173.86

物余额

(4)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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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指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负债率(母公

7.07% 9.25% 13.25%

司)

资产负债率(合并) 13.62% 13.83% 16.16%

流动比率 5.35 5.13 4.38

速动比率 4.18 4.21 3.54

无形资产(土地使

用权除外)占净资 0.05% 0.07% 0.10%

产的比例

每股净资产(元)

3.31 2.94 2.55

(归属于母公司)

财务指标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

5.54 7.57 11.76

(次/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 3.47 4.04 3.87

固定资产周转率

3.17 3.21 3.41

(次/年)

总资产周转率(次/

0.70 0.74 0.80

年)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5,661.64 5,429.49 5,019.61

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

0.19 0.45 0.44

金流量净额(元)

每股净金流量(元) -0.05 0.21 0.17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

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委托,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了鉴

证意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068 号),认为:

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编制财务报表时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

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况。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已对发行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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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

4、发行人对主要关联方和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

关联关系进行了披露,并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及其财

务影响进行了披露。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之规定。

5、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0063

号),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

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高于 3,00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保荐

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6、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及财政

补贴的有关批准文件,走访了发行人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并取得相关纳税证

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得到了有权部门

的批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真实、有效的。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

内,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享有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

定。

7、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财务报表、债务相关合同等文件,走访或函证

有关借款银行和司法、仲裁机关,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

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之规定。

8、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重要商务合同,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一贯性

及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财务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并通过实地走访或函证的

方式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就报告期内的采购和销售情况进行了核实,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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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它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9、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开展的实地考察,查阅销售及采购记

录,走访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审计财务数据,走访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发行人有关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走访国家知

识产权局取得发行人拥有或使用专利、专有技术的登记簿副本,确认发行人不

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盈利能力方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之规定。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核查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包括 3 名合伙企业、4 家法人股东

及 14 名自然人,其中合伙企业股东为:北京邦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北京邦诺”)、 上海安益文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益文

恒”)、 苏州亨通永源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亨通永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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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企业股东为: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荣盛”)、江苏省

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高新”)、江苏昌盛阜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昌盛阜”)、苏州工业园区辰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

融投资”)。

(一)苏高新、昌盛阜、安益文恒、辰融投资、北京邦诺、亨通永源的备

案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苏高新、昌盛

阜、安益文恒、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

备案系统填报了基金信息,亨通永源已经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恒久荣盛的备案情况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2 条及第 12 条之规定,以非公开募集资金设

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根据恒久荣盛的

说明,其未约定管理人及托管人,也未聘请已经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

金管理人。

2.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93 条之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

签订基金合同。根据恒久荣盛的承诺并经核查,其股东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

基金合同,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

私募基金所称合格投资者及私募基金产品相关的分成安排。

3. 根据恒久荣盛的承诺,其对发行人的出资资金均为其合法自有资金,恒

久荣盛股东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恒久荣盛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须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激光有机光导鼓,近年来产品平均价格逐渐降低。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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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和 2015 年,公司产品的平均售价分别为 7.41 元、5.79 元和 4.95 元,降

幅分别为 17.67%、21.86%和 14.51%。近年来,公司通过运用自有技术对主要生

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工艺革新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产品成本,使公司

报告期内的平均毛利率水平保持在较高水平,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下

游主要产品各种打印机、复印机整体价格的不断下跌,公司产品的价格可能继续

下降。虽然公司拟通过调整产品结构、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新产品等措施避免产品

价格大幅下滑,但如果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公司将面临产品毛利率和盈利水平

降低的风险。

(二)产品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目前主要生产激光有机光导鼓系列产品,销售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

的 99%以上。这种高度集中的产品结构一方面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十分突出,但

同时也使发行人面临产品单一引致的潜在风险,一旦产品的市场发生不利于公司

的变化,如激光有机光导鼓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的波动甚至大幅下降,将会对发

行人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由于激光有机光导鼓的生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国内外能够运用自有技术

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较少,发行人作为全球能够掌握该行业一整套核心技术并拥有

专用设备系统集成能力的少数几家企业之一,核心技术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

础和关键。公司已通过专利、专有技术等方式避免核心技术的泄密,并与员工签

订了《保密协议》,但仍存在由于核心技术保护不力而对公司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的风险。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发行人所拥有的核心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是由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消

化吸收国内外有机光导鼓行业技术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经过长期不断的试验探索

和生产实践获得的,主要表现为光电功能材料筛选、镀膜配方与配制技术、整套

的生产制造工艺技术及相关高度自动化生产线设计、制造与装备集成技术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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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技术由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先生为首的少数核心技术人员掌握,因此,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一旦流失,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被超越的风险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先生为首的核心技术团队在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

和大量试验后,才掌握了产业化生产激光有机光导鼓技术及专用关键设备的系统

集成技术,经过十余年来持续不断的改进,这一技术已臻于成熟并成为公司实现

快速发展的基础。随着打印、复印技术水平以及客户对产品技术性能要求的不断

提高,如果公司在短期内无法对新技术、新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或者国内其他企

业在技术研究上取得重大突破,超越发行人,则可能致使发行人不再拥有技术优

势,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1、知识产权被他方侵权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激光OPC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研发和生产过程涉及

新材料、光、电、系统集成、先进工艺技术与控制等多个高新技术领域,属于高

度集成与高科技含量的先进制造产业。发行人经过长期持续的研发投入和实践积

累,掌握着一大批核心专有技术,并拥有18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4项,外观

设计专利14项)和2项商标权,该等知识产权在公司发展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

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

律法规尚不完善的背景下,竞争对手通过专利侵权、窃取专有技术等手段开展不

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但仍

然无法避免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或第三方侵害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公司的正常业

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遭受他方知识产权侵权求偿或诉讼风险

激光OPC鼓行业属于高度集成与高科技含量的先进制造产业,知识产权在行

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业内的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亦

越来越大,向侵权者提起侵权求偿或诉讼已经成为相关企业保护自身权益及打击

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及产品种类的不断扩张,遭受他方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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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侵权求偿或诉讼的风险日益增加,竞争对手或第三方可能就发行人业务有

关的技术、专利、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侵权或诉讼,尤其是在公司产品开始

向跨国公司所占据的欧美等西方市场输出时,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会进一步

加大。虽然公司一直注重自身知识产权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但仍然无法完全

规避遭受他方知识产权侵权求偿或诉讼的风险,届时无论相关求偿、诉讼是否有

效或获得裁决部门支持,发行人都可能因抗辩或应诉而发生法律费用。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逐年略有下降,公司单位营业成本也逐年下

降。未来,若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于铝价的波动或者供应商的原因等有所波

动,则对公司营业成本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利润率水平。

(六)行业风险

1、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的下游行业主要为打印机、复印机整机制造,通用鼓粉盒制造以及相关

配件维修业。公司的生产规模和产品规格主要依赖于下游行业客户的市场需求,

因此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兴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如果下游行

业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出现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利润

水平产生较大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产品激光有机光导鼓的市场主要分为原装配套市场和售后配件通用耗

材市场两部分。在原装配套市场,目前仍由少数国外厂商垄断;而在售后配件通

用耗材市场,随着国内民族品牌厂商实力的不断提高和新的生产厂家陆续进入,

导致行业内生产厂家的竞争日益激烈。行业竞争加剧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价格进

一步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

(七)财务风险

1、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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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货分别为 3,722.09 万元、3,890.45 万元和 5,494.36 万元,占公司资产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 13.61%、12.67%和 15.92%。这主要是由于公司产能产量迅速扩大,

在销量上升的同时需要维持合理的库存水平。

存货规模的扩大对公司生产安排和存货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公司存货

管理水平下降,则会降低公司资金运用效率或生产效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

负面影响。若公司的存货消化速度放缓,则会造成公司一定程度的产品积压,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此外,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公司则可能面临发生存

货跌价损失的风险。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2008 年 10 月 21 日,恒久有限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

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三年,2008 年开始三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 年 9 月,苏州

恒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并取得了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

效期三年,继续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公司

因优惠税率所减免的所得税分别为 357.23 万元、367.42 万元和 364.67 万元。如

果未来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在未来未能通过资质复审,则会对公司的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3、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出口产品执行出口产品增值税“免、抵、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

通知》(财税[2009]88 号)的规定:从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将部分光学元件产品

的退税率由 14%提高到 15%。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 15%。

若出口退税政策发生向下调整,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4、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5.12%。若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则公司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值均将有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从项目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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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5、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国内,同时有部分产品销往国外。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公司出口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16%、20.15%和

23.65%,结算货币主要包括美元及欧元。由于公司积极开拓国外市场,未来产品

直接出口的比例可能还将继续上升,因此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

的影响。

6、人力成本上升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提高。如公司所在的苏州等经

济较发达城市,这种趋势尤为明显。另外,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和老龄化趋势对我

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将逐渐突出,进一步带来工资上涨的压力。随着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公司面临人力成本上升从而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

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带来重大积极影响,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设

计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发行人已为本项目储备了较为成熟的生产工艺技

术,对项目选址、设备选型、技术方案、原材料供应及工程实施等进行了缜密的

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并在项目立项前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但是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产品价格、原料供应和工艺技

术水平等因素作出的。由于技术水平和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项目的建设必须把

握时效性,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

生,或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实施,将会给项目预期

效益的实现带来较大影响。

2、市场开拓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计划新建4条激光OPC

鼓自动化生产线,合计年生产能力为2,400万支,该项目的实施将使发行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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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大幅增长。尽管公司已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和措施,但新增产能

能否及时消化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3、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和“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

心建设项目”,其中大部分投资于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和

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上述项目建成后预计将每年新增折旧约1,000万元。如果未

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则发行人存

在因固定资产折旧的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4、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项目的实施,公司的资产规模和业

务规模都将出现较大程度的提升,因而在研究开发、公司运营、市场开拓、资源

整合、内部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管理层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管理层整体

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不能及时调整、完善原

有的运营管理体系和经营模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业绩水平和发展速

度。

(九)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余荣清是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发行人 52.70%的

股权,并通过恒久荣盛间接控制发行人 6.53%的股权,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发

行人的股权比例达到 59.23%。此外,余荣清的配偶兰山英直接持有公司 9.72%

的股权,余荣清的兄弟余仲清持有公司 1.46%的股权,余荣清姐姐的配偶孙忠

良持有公司 0.91%的股权。按照本次发行 3,000 万股新股计算,本次发行后,余

荣清本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权的比例合计降至 44.41%,其亲属合计持有公

司股权的比例降至 9.06%,余荣清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尽管发

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特别是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了相关的约束,建立了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独

立董事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不利于公

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可能通过行使表

决权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从而存在对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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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评价

有机光导鼓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2000 年,我国引进了第一条 OPC 鼓涂布

生产线,开始了我国 OPC 鼓的产业化进程。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国

内企业的不断努力和创新,激光 OPC 鼓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

成就。2003 年,苏州恒久在国内率先以自有技术建成了一条高度自动化的高分

辨力激光 OPC 鼓生产线,并成为国内第一家掌握高分辨力激光 OPC 鼓生产工艺

和生产线集成技术的厂家,摆脱了过去激光 OPC 鼓生产只能依赖国外设备的局

面,为我国激光有机光导鼓的发展掀开了新的篇章。

经过多年的技术开拓和市场积累,我国激光 OPC 鼓行业的技术水平有了大

幅度提高,民族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明显提升,改变了过去几乎由进口产品

垄断市场的状况。目前,国内企业生产的激光 OPC 鼓已经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

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突破,使得打印机、复印机的信息处理

能力大大提高,尤其是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和数码印刷的应用领域得到了极

大的拓展。在激光打(复)印方面,由于串级式(Tandem 模式)技术的进步和

广泛应用,让彩色激光打印、复印与黑白打印、复印同速已成为现实,在办公领

域的应用快速增加;同时,随着个人电脑、数码相机等电子产品在家庭中的普遍

应用,家庭用户对于文档打印、复印、照片打印及扫描和传真的需求不断增加,

越来越多的激光打(复)印设备开始进入家庭,使家庭逐步成为继办公之后又一

大打(复)印消费市场。在数码印刷方面,随着数码印刷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的日益广泛,人们对印刷品快速化、个性化、多样性的需求不断增加,带动数码

印刷行业迅速发展。据《数码印刷》(2012 年 5 月刊)披露的数据,目前数码印

刷已占据了全球印刷市场总量的 5%~10%,而且还在不断快速扩张,尤其是在

亚太地区,数码印刷市场的增速几乎是传统印刷市场的 5 倍,越来越多数码印刷

设备正在接替传统印刷不断丧失的市场份额,英国 Pira 公司发布的《2017 年全

球印刷设备市场预测》显示,数码印刷设备将成为印刷设备供应市场上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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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分支,其市场份额将从 2007 年的 14.2%增长到 2017 年的 32.5%。

总体来说,未来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数码印刷设备的市场需求量及保有量

的不断增长必然会带动相应耗材需求的快速增加,从而为激光 OPC 鼓行业带来

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1)设备集成及改造能力

公司拥有激光有机光导鼓生产的整套工艺技术,能够完全依靠自有技术设计

开发适合公司生产特点的自动化生产线,生产线中的各主要环节均按照公司特定

需求向国内的设备制造企业专门定制,对于国内其他同行业企业来说较难复制。

凭借多年积累的专有技术,公司可以在打印机、复印机推出新的机型时迅速对设

备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而开发出与之匹配的新产品。针对生产线中限制产能的

“短板”部位,公司能够通过对其进行细微调整,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公司在设

备集成及对生产线的技术改造方面较行业内其他企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工艺流程

自第一条生产线建成投产以来,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根据产品需求不断优化工

艺流程,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水平。针对激光有机光导鼓的生产特点,公

司研制开发出独特的“一体两翼,双线联动”、“连续镀膜,一次成型”、复合阻挡

层产品、自动视检与装配等新技术及无阳极氧化等新工艺,缩短了生产流程,降

低了成本。

(3)镀膜配方

对于激光 OPC 鼓生产的关键环节——镀膜配方,公司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

实现了多种负电性和正电性激光 OPC 鼓产品镀膜配方的自主研发,可根据产品

性能要求研制不同的镀膜配方,并在保持产品性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调节配方提

高镀膜效率。公司目前已开发出符合正电性和负电性多功能数码复印、彩色激光

打印用有机光导鼓要求的新型光电功能材料,成功实现了高敏感度、高迁移率等

有机光导材料的国产化生产,并研制出多种新型产品的镀膜材料技术配方,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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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改进了镀膜质量,提高了印品品质。

2、研发优势

公司设有“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苏州市有机光导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拥有较雄厚的研发实力,并善于把握产品的发展趋势,能够快速根据市场

需要对自身产品类型作出调整,研究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特色产品。例如针对

不同地域气候条件对印品质量的影响,以及客户对印品颜色表现深与淡的喜好,

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同型号不同系列的产品;为解决客户拆卸及多次利用的难题,

开发出可拆卸的彩鼓齿轮,提高了客户产品利用率,受到客户的一致欢迎;公司

开发的特殊涂层,使 HP1505 系列鼓既能适用于昂贵的化学法碳粉,也可适用于

国内通用且便宜的物理法碳粉,解决了客户后续配套难的问题,大幅降低了客户

成本,深得客户青睐。

在研发模式方面,公司形成了以市场营销部为先导、产品技术部为核心,其

他部门为辅助的研发体系。任何一种新产品的开发,都由市场营销部提出、产品

技术部牵头,公司核心技术团队作为骨干力量,工程技术部、制造管理部、品质

管理部为协作参与部门,从原材料的选择、镀膜配方、设备改造到工程试验、直

至产品的批量生产和质量控制,各部门都配有专业技术人员,针对研发的不同环

节履行各自职责。这一创新性的研发模式,不但使各部门对新产品的开发有了更

加深刻的认识,也缩短了由产品设计到投产的过程,提高了公司的研发效率。

(3)产业链整合服务优势

除对自身的生产线进行优化外,公司还具备开发与培育主要原材料(如精密

铝基管)的供应商及加工商的能力,掌握主要原材料加工工艺,使生产供应不受

制于供应商。由于激光有机光导鼓生产对原材料要求较高,一般厂家的产品无法

达到公司生产要求,因此,公司在多年的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给予技术支持,对

其产品进行质量稽核,在保证公司原材料品质的同时降低了成本,并与供应商形

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激光有机光导鼓产品的同时,也为

客户提供与激光有机光导鼓配套的其他零组件的改善服务和解决方案,如为客户

推荐匹配性能更好的零组件,提高客户的工作效率,降低客户的使用成本,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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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关系更加紧密。

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公司已基本理顺了产业上下游之间的关系,在日常生

产与运营中得到良好的配合,提高了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的竞争力。

4、质量管理优势

为保证产品质量,公司对激光 OPC 鼓的生产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的全面质

量管理体系,对整个生产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建立了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现代

企业制度。公司从最初原材料投入到成品入库均制定有严格的规范性文件,并制

定了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企业标准——《激光打印机高分辨力数码有机光导鼓》

(Q/320500 OPCI01-2012)。上述措施的实施,加强了公司对生产过程和日常运

营的管控力度,实现了企业的高效管理,使产品良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产品性

能稳定。

鉴于对产品具有良好的质量控制能力,公司已通过 ISO 9001:2008 质量管理

体系国际认证,并曾先后受邀参与《信息技术激光打印机用鼓粉盒组件通用规

范》、《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用有机光导鼓技术条

件》、《数字式多功能卡盒组件技术条件》、《彩色激光打印机测试版》、《彩色激光

打印机印品质量评价方法》和《彩色激光打印机用有机光导鼓》等多项国家标准

的制订,并于 2007 年受邀加入中国标准化协会。

5、人才建设优势

公司拥有一支由博士、硕士研究生及本科毕业的工程师与高级工程师、教授

组成的研发技术团队,专业知识涵盖功能材料、高分子物理与化学、金属材料与

加工、光机电一体化、集成控制与制造、研发与工程管理等领域。部分团队人员

曾在知名跨国企业、国内知名内外资企业中经过多年生产与管理锻炼,并亲历了

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渐发展壮大的过程。公司研发技术团队成员通过从

技术装备设计制造与集成、材料开发与筛选、配方研制与实验、新产品开发、生

产工艺技术稳定与优化、供应商培育到生产运营管理的全面参与,积累了丰富经

验,形成了一整套核心技术与培训体系,为公司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为今后

的持续发展与创新奠定了基础。同时,公司还借助苏州作为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

和知名跨国企业集聚地的优势,不断积极引进高素质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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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结构的不断优化。

6、区位优势

公司地处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凭借苏州良好的地理条件与产业配套资源优

势,对苏州及周边地区的供应链进行了有效整合,缩短了供应环节,节约了供应

成本;同时借助苏州优越的物流服务,减少了运送时间,将产品快速运送到客户

手中,使客户能够少备库存甚至不备库存,消除了客户积货的担忧,降低了客户

的库存成本。

(三)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评价

本次拟以募集资金投资的“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属于增产扩能项目,计

划新建 4 条高度自动化激光 OPC 鼓生产线,建成投产后公司激光 OPC 鼓年生产

能力将增加 2,400 万支,届时公司的规模优势将进一步显现,可有效降低单位生

产成本,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另外,公司拟以产品技术部为核心,依托现有的

“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苏州市有机光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有机

光电工程技术中心”,构建国内一流的有机光电应用研究平台,可进一步保持在

行业内的研发优势。

从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达产,公司的产能规模将进一步

提升,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巩固在激光 OPC 鼓生产制造领域的

行业地位,确保盈利能力将稳步提高。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管理规范,经营状况和发展

前景良好,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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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玉良) (张悦) 年月日

项目协办人

(魏文彪) 年月日

内核负责人

(汪六七) 年月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汪六七) 年月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年月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3-1-28

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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