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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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16 年 7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

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

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

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

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3、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

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四章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

择委托理财产品;

(二)财务部制定理财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公司董事长批

准。子公司的理财计划需报送公司财务部备案,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

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完成后,财务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所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进

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收益;

(四)公司财务部在购买理财标的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和

财务负责人通报交易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向财务负责人

书面报告本月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

财报告,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

情况。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

要求受托方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

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

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九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

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盈亏情况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

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

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

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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