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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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6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

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

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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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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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

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新闻媒

体采访等。公司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

员主持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可在

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在活动中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开展如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并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经营层;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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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

持,具体流程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上市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

者查询。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

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

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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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

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

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上刊

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

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

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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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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