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及文件
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规模和用途的调整,是适应资本
市场形式变化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
件。
独立董事:王璞、刁建申、李明高
2016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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