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关于对外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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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3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2016年7月22日,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公司使用2,000万元投资杭州涌隆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本有限合伙”),同时公司签署了《杭州涌隆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2、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对

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投资合作方介绍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杭州涌隆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30日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二楼B21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CYX06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1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 名称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涌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杨利华

有限合伙人 黄跃龙

(二)有限合伙人

1、陈金霞

身份证号码:310110********8027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2、上海泓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0年09月10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31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章卫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1890445U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 名称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纳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刘丰

有限合伙人 陈金霞

有限合伙人 石筱红

有限合伙人 魏锋

有限合伙人 沈静

3、汪涛

身份证号码:440301********4438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4、黄跃龙

2

身份证号码:330721********1939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涌隆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成立时间:2015年12月14日

3、住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一幢(北)二楼B2100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涌隆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

表:黄跃龙)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G0Q8C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7、本次对外投资前的股权结构

合伙人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形式

杭州涌隆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450 货币

(有限合伙)

张治 有限合伙人 50 货币

合计 -- 500 --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设立

1.1 名称

本有限合伙的中文名称为杭州涌隆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经营目的

本有限合伙的经营目的是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从事投资活动,为合伙

人获取长期的投资回报。

1.3 经营范围

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1.4 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

3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期限 出资形式

杭州涌隆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货币

(有限合伙)

(2)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

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期限 出资形式

陈金霞 1,500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货币

上海泓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500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货币

(有限合伙)

汪涛 1,000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货币

黄跃龙 1,000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货币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货币

合计 7,000 -- --

1.5 合伙期限

本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为五年,自首次募集封闭日起算,其中前三年为投资

期,后两年为退出期。

1.6 投资期

本有限合伙的投资期为首次募集封闭日起前三(3)年,投资期内本有限合

伙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满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有限合伙不得再进行新的对外投资。

1.7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2、出资

2.1 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现金的方式缴纳其认缴出资额。有限

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单位递

增,普通合伙人有权豁免该最低认缴出资额以及递增单位限制。

2.2 认缴出资额

本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总额由全体合伙人和/或后续有限合伙人缴纳。本有

限合伙的认缴出资总额为7,001万元,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各自承诺的认缴出资

额缴付。本有限合伙首次募集完成后,将视投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募集资金。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各期实际出资额、出

4

资形式如前述第1.4条所示。

3、合伙人会议

3.1 合伙人会议

在本有限合伙成立之后,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本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三分之

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普通合伙人不定期召集合伙人会议。

3.2 合伙人会议内容

合伙人会议讨论以下事项,并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其

他内容的修订;

(2)除后述4.1条的约定外,本有限合伙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除非经合伙人

会议一致同意;

(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本有限合伙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

会议对本有限合伙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3.3 决议的通过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表决时按照各自实际出资额之比行使表决权,为避

免歧义,合伙人会议表决不采取合伙人一人一票的办法。

前述3.2条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的决议须经普通合伙人及代表本有限合伙实

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方可作出,但与表决事项有利益冲突的

合伙人应当回避且不计算其享有的表决权(在计算表决权比例的分母时,该有利

益冲突的合伙人的表决权应不包括在内)。

3.4 表决

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召开现场会议表决,也可以不经召开现场会议而由合伙

人书面决议批准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提前送至每位合伙人。为此,每位

合伙人可以签署相同的书面决议的单独文本,所有单独文本汇集在一起即构成一

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合伙人为此目的的传真或扫描签名是有效且有约束力的。此

种书面决议与在现场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4、投资业务

4.1 投资范围

5

合伙人同意本有限合伙的实际出资额用于投资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互联网

和节能环保等高科技转化领域的非上市企业。

4.2 临时投资

为实现本有限合伙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

性的前提下,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

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

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投资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

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的风险小的投资。

4.3 投资决策程序

普通合伙人可将有关本有限合伙投资业务的管理事项委托管理人实施,但并

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的责任和义务,本有限合伙投资的最终决策

应由普通合伙人以本有限合伙的名义做出。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投资业务的操作质量,普通合伙人有

权决定以本有限合伙的名义聘请不少于3名投资专业人士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决策,并向普通合伙人负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本有限合伙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

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

本有限合伙拟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与该等潜在

投资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则应回避表决。

在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在投资项目的开发、审慎调查、投资条款谈判、投资

项目管理等环节应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通报。

4.4 投资后管理以及退出

普通合伙人可将有关本有限合伙投资组合项目的投资后管理事项委托管理

人实施。普通合伙人委托管理人实施投资组合项目投资后管理的,则管理人应:

1)定期向本有限合伙提供投资组合项目的财务以及经营分析的报告,2)跟踪并帮

助投资组合项目,及时代表本有限合伙并为了本有限合伙的利益处理各种涉及本

有限合伙在投资组合项目中的权益的事项,直至本有限合伙的投资完全退出。

普通合伙人可将有关本有限合伙投资组合项目的退出事项委托管理人实施,

6

但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的责任和义务,本有限合伙的投资组合

项目退出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以本有限合伙的名义做出。本有限合伙的投

资组合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市、转让、清算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实现退出。

5、管理费

投资期内管理费为本有限合伙认缴出资总额的2%/年;投资期届满后按本期

管理费支付日前一个月末本有限合伙累计投资规模的2%/年支付管理费。

6、会计账簿:普通合伙人应亲自或者委托管理人在本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及

其解散后三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本有限合伙交易项目的会计账

簿,作为向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通过与专业投资管理团队的合作,借助合伙企业的优势及资

源,拓展公司项目投资渠道,为公司的产业整合积累经验,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获

利能力和股东价值。

2、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可能面临合伙企业投资标的选择不当、决策失误、投资失败及

亏损等风险。公司已充分认识到本次投资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将密切关注投资标

的经营状况,做好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未来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提高项目投资水平和完善战略布局,对公司当前主

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重大影响或构成依赖,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

展。

六、关联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说明

本次对外投资未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关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有限合伙份额认购,且未在本有限合伙中任职。

7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杭州涌隆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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