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继续停牌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
项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公司拟继续推进上述相关工作,
公司已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审议及披露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继续停牌的事项。
独立董事:茅宁、周友梅、刘向明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