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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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或“公司”)拟转让北

京国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农”或“标的公司”)99%股权。根据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前向

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所涉

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

新的同业竞争,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挂牌确

定交易对方,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

3. 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关

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

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

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

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孙俊英、曾凡跃、苏晓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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