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青
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全
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稳定性,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
有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
全资子公司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支付服务类关联交
易。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
买低风险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收益率和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滚动使
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
1
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
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全
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低风险型银行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徐国亮、朱宏伟、张鹏
2016 年 7 月 22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