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6-054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 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公司”
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诉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天威硅业”)、本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
(以下简称“工行保定朝阳支行”)、第三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民初字第
2074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判决书主要内容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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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工行保定朝阳支行与天威硅业签订的编号为
04090038-2013 年朝阳(抵)字 006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04090038-2013 年朝阳(抵)字 009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04090038-2013 年朝阳(抵)字 0010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04090038-2013 年朝阳(质)字 0036 号《质押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川投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51,6265 元,由被告保变电气、被告天威硅业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涉及到的四个抵押、质押合同,均为本公司通过工
行保定朝阳支行为天威硅业提供委托贷款,天威硅业向公司提供的担
保。公司对相应委托贷款已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本次判决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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