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已经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六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释除外)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本部和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
证公司内部信息的迅速、顺畅流动、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
披露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内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以下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公
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大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技术(商标)或其他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算)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以上指标如有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二)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本条(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
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包含 1000 万元)的。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事项;
3、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二)面临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比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标准。
(三)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
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者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单笔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上的重要合同,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发生或将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大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大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的;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大股东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有关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内部重大信息时
及时以电话及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于两个工作
日内将与该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专人送达、传真或邮寄(以签收日期为准)给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报告相关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经部门或者分公司负责人
审核签字。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材料,需根据报送责任的规定经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分子公
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六)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内容: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
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如
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会议纪要;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
材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如需提请董事会审议的,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
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若需流转,必须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重大信息的主体
负责人批准,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
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
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项而未能及时报告,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给予本制度第一章第三条所列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人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
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