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 2016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受让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95.45%股权及
11,163.90 万元债权的独立意见
宝利航空本次使用自筹资金摘牌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95.45%股权及
11,163.90 万元债权,有利于加强宝利航空的经营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快向通用
航空业务的切入和发展。通过收购标的企业产生的协同效应,可以提升航空运营
业绩的增长,搭建起航空设备、器材的主要销售平台和纽带,增厚公司业绩的同
时,可以加快公司向通用航空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同意宝利航空受让江苏
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95.45%股权及 11,163.90 万元债权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产权交易事项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增强宝利航空的经营
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快通用航空业务的快速切入和发展。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
对宝利航空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为宝
利航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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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沙智慧 王荣朝 卢青
201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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