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
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和评报字(2015)第 NJV1021 号
(共 1 册,第 1 册)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股东拟转让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一、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5
二、评估目的 ............................................................................................................. 11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1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3
五、评估基准日 ......................................................................................................... 13
六、评估依据 ............................................................................................................. 13
七、评估方法 ............................................................................................................. 1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1
九、评估假设 ............................................................................................................. 24
十、评估结论 ............................................................................................................. 2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9
十三、评估报告日 ..................................................................................................... 30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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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
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2.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
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
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抽查;我
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
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
告的要求。
5.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
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
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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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
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和评报字(2015)第 NJV1021 号
摘 要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贵公司
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
的评估程序,以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假设为前提,采用资产基础法
和收益法对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
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行
为涉及的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
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
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
权。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实施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为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
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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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 2015年5月31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经评估,江苏华宇通
用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14,178.62 万 元 , 评 估 价 值 为
20,730.98 万元,增值额为 6,552.36 万元,增值率为 46.21 %;总负债账
面价值为 13,125.1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3,125.15 万元,无增减值;净资
产账面价值为 1,053.47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7,605.83 万元,增值额
为 6,552.36 万元,增值率为 621.98 %。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
表 :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5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3,562.75 3,743.09 180.34 5.06
2 非流动资产 10,615.87 16,987.89 6,372.02 60.02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长期股权投资 - - -
5 固定资产 10,597.17 16,069.20 5,472.03 51.64
6 无形资产 - 900.00 900.00
7 长期待摊费用 18.69 18.69 - 0.00
8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10 资产总计 14,178.62 20,730.98 6,552.36 46.21
11 流动负债 13,125.15 13,125.15 - 0.00
12 非流动负债 - - -
13 负债合计 13,125.15 13,125.15 - 0.00
14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053.47 7,605.83 6,552.36 621.98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
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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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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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
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中和评报字(2015)第 NJV1021 号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接受贵
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
必要的评估程序,以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假设为前提,采用资产基
础法和收益法对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
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
行为涉及的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
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一: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方二: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方三: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被评估企业: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一) 委托方一简介
名 称: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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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南京市中山北路 95 号江苏议事园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王正义
注册资本:79371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期限:自 1994 年 10 月 21 日至******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机场建设,机场经营管理,航空
油料销售,与集团公司经营业务有关项目、产品的开发。(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0 月,是省政府设立
的全省第一家国有独资公司。2006 年 6 月,经由省政府决定,并入江苏交
通控股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参股、控股企业 6 家,主营航空
加油、通用航空业务。
(二) 委托方二简介
名 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住 所:南京市禄口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胡际东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自 1993 年 04 月 07 日至******
经营范围:国内(含港澳台)、国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航空运输地
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是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
省政府共同投资组建的江苏省第一家大型航空公司。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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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04 年完成与南京航空有限公司的联合重组。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是目前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最大的基地航
空公司,占有南京近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年运输旅客已经突破 800 万人
次。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拥有 3 种机型 40 架飞机机队,其中 A321
飞机 6 架,A320 飞机 28 架,A319 飞机 6 架。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立足江苏,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无锡苏南国际机场、常州奔牛国际机场、
淮安涟水机场为基地,已先后开辟国内、国际、地区的航线 100 余条。
(三) 委托方三简介
名 称: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 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常青
注册资本:1680000 万元
经营期限:自 1993 年 03 月 05 日至******
经营范围: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在省政府授权范围内), 交通
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及相关产业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高速公路收
费、实业投资,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00 年批准成立的国有
独资企业,为具有投资性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投资主体,负责江苏省
内干线高速公路、过江桥梁、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对建成后
的高速公路和过江桥梁进行运营管理,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决
策、资产处置和投资收益权。截至 2014 年底,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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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完成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2246 亿元,其中,高速公路项目 2003
亿元,铁路项目 203 亿元,其它项目 40 亿元。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下辖 39 家企事业单位,其中路桥企业 17 家、
非路桥企业 19 家、事业单位 3 家,职工 3.3 万人。截止 2014 年底,江苏
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资产总额 2569 亿元,净资产 925 亿元。
(四) 被评估企业简介
1. 注册登记情况
名 称: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住 所:南京市解放路 101 号 5 楼
法定代表人:徐扬
注册资本:11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自 2005 年 04 月 8 日至******
经营范围:陆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
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
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航空护林、空中拍照等。 国内贸
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公司概况及历史沿革
(1)公司概况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是经江苏省政府、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
准,于 2005 年 4 月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甲类通用航空企
业,经过一年多的筹建,分别于 2006 年 9 月、2007 年 1 月、200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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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商业(非运输)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
证》、《中国民用航空局维修许可证》,目前是全国唯一具有省属通用航空
运营资质的公司,现拥有 3 架直升机(一架 MI-171 直升机,一架 A-119 直
升机和 1 架 KA-32C 直升机)。
(2)公司历史沿革
2005 年 4 月 4 日,第一期出资验资,公司实收资本 11,000 万元,其
中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付出资 4,350 万元,中国东方航空江
苏有限公司缴付出资 3000 万元,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缴付出资 2,550
万元,江苏星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缴付出资 600 万元,江苏省电力公司缴
付出资 500 万元。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序 认缴注册资 实缴(万 出资比
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本(万元) 元) 例%
1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350 4,350 货币及其他 39.55
2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3,000 3,000 货币 27.27
3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550 2,550 货币 23.18
4 江苏星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00 600 货币 5.45
5 江苏省电力公司 500 500 货币 4.55
6 合计 11,000 11,000 100
根据 2006 年 5 月 25 日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江苏
星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5.45%股权
转让给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
序 认缴注册资 实缴(万 出资比
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本(万元) 元) 例%
1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50 4,950 货币 45
2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3,000 3,000 货币 27.27
3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550 2,550 货币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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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苏省电力公司 500 500 货币 4.55
5 合计 11,000 11,000 100
根据 2015 年 1 月 6 日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
章程,江苏物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受让原股东江苏省电力公司 4.55%的股。
评估基准日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评估基准日时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资本(万元) 实缴(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50 4,950 货币、其他 45
2 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 3,000 3,000 货币 27.27
3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550 2,550 货币 23.18
4 江苏物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00 500 货币 4.55
5 合计 11,000 11,000 100
3. 近三年主要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近三年及基准日资产、财务状况如下表:
公司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2011 年 12 月 2012 年 12 月 2013 年 12 月 2014 年 12 月 2015 年 5 月
项目
31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31 日
总资产 55,044,225.63 130,545,670.07 126,924,841.08 128,376,309.23 141,786,159.67
负债 14,688,638.70 116,177,834.06 109,675,464.97 110,976,810.03 131,251,512.21
净资产 40,355,586.93 14,367,836.01 17,249,376.11 17,399,499.20 10,534,647.46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5 月
主营业
35,203,416.65 35,782,440.04 32,717,877.03 48,070,422.47 14,184,087.73
务收入
利润总
-7,471,796.66 -25,987,750.92 2,881,540.10 150,123.09 -6,864,851.74
额
净利润 -7,471,796.66 -25,987,750.92 2,881,540.10 150,123.09 -6,864,851.74
江苏富华会计 中兴华富华会 信永中和会计
审计机 江苏富华会计师 江苏安信会计师
师事务所有限 计师事务所有 师事务所(特殊
构 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 限公司 普通合伙)
(五) 委托方与被评估企业的关系
委托方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
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为被评估企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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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使用。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
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 2015 年 5 月 15 日《江苏华宇通用
航空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江苏
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实施上述经济行为
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的对象为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
产评估的范围为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各类资产、
负债账面值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3,562.75 流动负债 13,125.15
非流动资产 10,615.87 非流动负债 0.00
负债合计 13,125.15
资产总计 14,178.62 净资产 1,053.47
以上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其账面金
额已经江苏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文号为“安信专字
[2015]第4038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主要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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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主要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存货账面价值
566,493.95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5,971,748.16元,存货及固定资产占
评估范围内总资产的75.14%。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电子
设备等。这些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1、实物资产中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主要为密封圈、灯泡、螺钉、
垫片、○型圈等航材。原材料主要存放在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仓库
内,购置时间较短。
2、机器设备主要为飞机上的配套设备、修理工具等,包括平衡仪、
充电机、放电机、尾桨拆装工具、吊桶、发动机专用工具等。机器设备存
放在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仓库内。
3、运输设备包括三架直升机及一辆轿车。三架直升飞机型号分别为
米-171、A-119、卡32A11BC。该三架直升机中米-171、卡32A11BC型直升
机在外作业,型号为A-119的直升机现处于大修状态,由于该飞机损坏严
重,继续进行修理已不经济,且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现已经收到保
险公司1360万元赔偿款,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拟对型号为A-119的
直升机作报废处理。车辆为一辆奥迪A6轿车,该车辆购置于2006年8月,
保养较好。
4、电子设备主要是满足日常办公用的电脑、空调、复印机、传真机
等,绝大部分购置于2006年至2015年之间。
上述设备使用正常,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止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报了飞行
人员转会费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企业账面未记录。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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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本次申报评
估的表外资产为无形资产——飞行人员转会费。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相关资产
无。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是为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江苏华宇通用
航空有限公司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一般为公开、公平市场条件下的价值,
因此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
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
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
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五、评估基准日
考虑到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所持有的江苏华宇通
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需要,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
评估目的的原则,委托方商定本项目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5月31
日。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采用的价格及其他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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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令);
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 14 号);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
7.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
发(2006)306 号;
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
9. 国务院 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 11 月 16 日)
10. 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7.《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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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10 .《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关 注 评 估 对 象 法 律 权 属 指 导 意 见 》 ( 会 协
[2003]18 号,2003 年 1 月 28 日发布);
11.《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1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2007 年 11
月 28 日发布);
13.《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14.《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
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 号,2011 年 12 月 30 日);
1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3 号);
17.《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
[2006]18 号)。
(四)权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及电台执照;
2.机动车辆行驶证;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4.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 《2010-2011 版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国经济科学出
版社);
2.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5 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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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4.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
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
5. 2015 年 5 月 31 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
6. WIND 资讯数据库;
7.中国人民银行基准日及期后有效的存贷款利率;
8.搜集的直升机相关价格信息;
9.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费用表等财务报表;
10.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表;
11. 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六)其他依据
1.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经营方面的资料、银行对账单及
余额调节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书、发票等财务资料;
3. 被评估企业提供审计报告及与被评估企业签署的本次评估的业务
约定书;
4.被评估企业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5.被评估企业提供的飞机的飞行小时、大修理等记录资料;
6.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
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买一
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货币额不会高于所购置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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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前提条件是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
益年限可以预测、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
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能够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
本前提条件是需要存在一个该类资产交易十分活跃的公开市场且可以搜
集到适量的、与被评估对象可比的交易实例,以及将其与评估对象对比分
析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资产基础法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被评估企业所有可辨认
的资产和负债逐一按其公允价值评估后代数累加求得总值,并认为累加得
出的总值就是企业整体的市场价值。
由于无法搜集到适量的、与被评估对象可比的交易实例,以及将其与
评估对象对比分析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操作
条件,本次评估无法采用市场法。
收益法服从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评估思路,即采用收益资本化或折
现的途径及其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由于能够收集到分析被
评估对象历史状况、预测其未来收益及风险所需的必要资料,具备采用收
益法实施评估的操作条件,本次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
由于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企业各项资产、负债能够根据会计政策、
企业经营等情况合理加以识别,评估中有条件针对各项资产、负债的特点
选择适当、具体的评估方法,并具备实施这些评估方法的操作条件,本次
评估可以选择资产基础法。
具体的评估方法如下:
●资产基础法:
1. 流动资产:本次评估将其分为以下几类,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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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进行评估:
(1) 货币类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
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进行核查,人民币货币资产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
评估值;
(2) 实物类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存货,对于正常周转的存货,采用
市场法进行评估,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考虑适当的因素确定评估值;
(3) 债权类流动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主要是在清查核实其账面余额的基础上,估计可能的坏账损失来确定评估
值;
2. 非流动资产:本次评估将其分为以下几类,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分别进行评估:
(1) 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 = 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重置全价=市场购置价+运费+安装调试费+前期费用+资金成本
综合成新率=打分法确定的成新率×60%+年限法确定的理论成
新率×40%
(2) 运输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 = 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①运输设备-飞机
重置价值=到岸价+关税+银行财务费用+外贸手续费+资金成本
综合成新率= MIN(年限法成新率, 飞行小时法成新率)
②运输设备-车辆
重置全价=车辆购买价格+车辆购置税+其他相关费用-增值税
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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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成新率=MIN(年限法成新率, 里程法成新率)×现场鉴定确
定修正系数
(3) 电子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 = 重置全价×成新率
重置全价由当期相关报价资料确定其重置价值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
(4) 其他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为飞行人员转会费,采用市场法
进行评估。
(5) 长期待摊费用:按剩余受益期限进行评估。
3. 负债: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
方法。根据评估目的,此次评估被评估企业的全部股东权益选择现金流量
折现法。根据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
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本次现金流量折现法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
型。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有息负债
企业整体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有息债务是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包括短
期借款、带息的应付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
1. 经营性资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n
P [ Ri (1 r ) i Rn1 / r (1 r ) n ]
i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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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评估基准日的企业营业性资产价值
Ri——企业未来第 i 年预期自由净现金流
r ——折现率, 由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模型确定
i ——收益计算年
式中Ri,按以下公式计算:
第 i 年预期自由现金流=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
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
2. 溢余资产价值的确定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
余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
3. 折现率的选取
有关折现率的选取,我们采用了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估价模型
(“WACC”)。WACC 模型可用下列数学公式表示:
WACC=ke×[E÷(D+E)]+kd×(1-t)×[D÷(D+E)]
其中:
ke:权益资本成本
E: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
D: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
kd:债务资本成本
t:所得税率
计算权益资本成本时,我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CAPM
模型是普遍应用的估算股权资本成本的办法。CAPM 模型可用下列数学公式
表示:
E[Re] = Rf1 +β (E[Rm] -Rf2) +Alpha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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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e]:权益期望回报率,即权益资本成本
Rf1:长期国债期望回报率
β:贝塔系数
E[Rm]:市场期望回报率
Rf2:长期市场预期回报率
Alpha:特别风险溢价
(E[Rm] -Rf2)为股权市场超额风险收益率,称 ERP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对纳入此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主要评估过
程如下:
(一) 接受委托
本公司接受委托前,与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
会谈,并与江苏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会计师进行多次沟通,详细
了解了此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在此基础
上,本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规与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
评估业务约定书》,并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二) 资产清查
根据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提供的评估申报资料,评估人员对申
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听取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
限公司有关人员对待评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对申报的资产进行账账核
实、账表核实、账实核实。
1. 对机器设备的清查
对企业申报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评估人员根据申报明
细表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设备的使用环境、工作负荷、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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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磨损、大修、中修、小修及日常维护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并通过与设
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广泛接触,详细了解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以
及设备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问、观、查,详细了解设备现状。
评估人员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委托方对申报表进行相应修改或作出
补充说明。
2. 直升机的清查
对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三架直升飞机的清查,评估
人员首先了解企业申报的三家直升机的购置日期,已飞行时间、起落次数、
飞机于评估基准日的状态,核实了三家飞机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
执照等证照。并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三架直升机的使用状态、大修等情况。
3. 对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的清查
对其他无形资产的清查,评估人员首先了解了其他无形资产的具体内
容及主要功能和特点,核查了无形资产的相关资料,同时核查了飞行人员
的相关证书、技术标准等情况。
4. 对存货的清查
首先将申报表与会计报表、明细账、总账进行核对,并查阅相关的会
计记录和原始凭证。同时根据评估申报表对存货进行了监盘,对于价值较
大的存货进行逐一盘点,对于单位价值较小数量繁多的存货进行了抽查。
在盘点结果的基础上,根据盘点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出入库倒推出评估基准
日的数量。在盘点过程中,同时关注存货存放环境、存放时间、使用情况
等;
5. 对往来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的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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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往来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评估人员根据申报明细表搜集了往来
款项、其他资产及负债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证明文件及有关会计资料,
对往来款进行了函证,对非实物性资产及负债进行必要的账务核实,以清
查核实后的资产及相关信息作为评估的依据。
6. 收益法调查
1) 听取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关于业务基本情况及资
产财务状况的介绍,了解该公司的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收集有关经营和
基础财务数据;
2) 分析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历史经营情况,特别是前三年收
入、成本和费用的构成及其变化原因,分析其获利能力及发展趋势;
3) 分析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盈利能力、
发展能力、竞争优势等因素;
4) 根据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财务计划和战略规划及潜在市
场优势,预测公司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收益期限,并根据经济环境和市
场发展状况对预测值进行适当调整;
5) 建立收益法评估定价模型。
(三) 评定估算
对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询价的
基础上,对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从而确定被评估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
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人员通过与企业管理层的访谈、考察企业
生产现场,收集企业近年来各项财务数据指标,同时结合对同类上市公司
的对比分析,在充分了解市场状况的基础上,对企业未来收益、收益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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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回报进行量化分析,最终确定了被评估企业的股东权益价值。
(四)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人员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
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
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
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
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
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
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
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前提基础上的。下面是其中一些主要的
假设前提: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所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现
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2.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
现时保持一致;
3. 国家现行的税赋基准及税率,税收优惠政策、银行信贷利率以及
其他政策性收费等不发生重大变化;不考虑企业以后所得税率可能会变化
的因素,假设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率始终保持 25%;
4. 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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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性假设
1. 假设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各年间的技术队伍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会发生重大的核心专业人员流失问题;
2.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各经营主体现有和未来经营者是负责
的,且公司管理层能稳步推进公司的发展计划,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
3.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未来经营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
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4.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提供的历年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和进行收益预测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在重要方面基本
一致。
若将来实际情况与上述评估假设产生差异时,将对评估结论产生影
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在使用本报告时充分考虑评估假设对本评估结论的
影响。
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经评估,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4,178.62 万
元,评估价值为 20,730.98 万元,增值额为 6,552.36 万元,增值率为
46.21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13,125.1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3,125.15 万
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053.47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7,605.83 万元,增值额为 6,552.36 万元,增值率为 621.98 %。评估结果
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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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5 月 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3,562.75 3,743.09 180.34 5.06
2 非流动资产 10,615.87 16,987.89 6,372.02 60.02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4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5 长期应收款 - - -
6 长期股权投资 - - -
7 投资性房地产 - - -
8 固定资产 10,597.17 16,069.20 5,472.03 51.64
9 无形资产 - 900.00 900.00
10 长期待摊费用 18.69 18.69 - 0.00
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12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13 资产总计 14,178.62 20,730.98 6,552.36 46.21
14 流动负债 13,125.15 13,125.15 - 0.00
15 非流动负债 - - -
16 负债合计 13,125.15 13,125.15 - 0.00
17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053.47 7,605.83 6,552.36 621.98
则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江
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605.83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
(二)收益法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结果:收益法评估结果:经采用收益法评估,江苏华宇通
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669.50万元。
(三)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及最终结果的选取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7,605.83万元,
比收益法测算得出的股东权益价值5,669.50万元高1,936.33万元。两种评
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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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
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
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
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
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3)由于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4年基本处于亏损
状态,且该公司直升机未能充分作业,盈利能力不强,导致资产基础法的
评估值大于收益法的评估值。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差异。
2、评估结果的选取
根据《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本次
评估目的是为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
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之
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由于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4年
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且根据民航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件),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服务于包括航空护林在内的农林牧渔飞行作
业的企业可以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由于每年能否申请到该航空发
展专项资金、申请到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的数额均不确定,且该航空发展专
项资金的数额占企业收入的比例较大,故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存在不
确定性,故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选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由此得到江苏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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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7,605.83万元。
上述评估结果没有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值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中陈述的特别事项是指在已确定评估结果的前提下,评估
人员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的有
关事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1.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
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
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基础文件数据资料的基
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
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本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5.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
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
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本次评估是在企业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的,且企业是以经
审计后的账面价值进行的评估申报。
7.本公司对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营业执
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资料进行独立审查,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8. 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流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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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拟转让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9. 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申报的三架直升飞机型号分别为米
-171、A-119、卡32A11BC。其中米-171、卡32A11BC型直升机在外作业,
型号为A-119的直升机现处于大修状态,评估人员未能实施现场勘查程序,
评估人员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飞行、修理等资料进行评估
的。直升机的实际情况如果与文件记录资料不符的,应当以实际为准。
10. 车牌号为苏A01501的奥迪A6轿车系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于2007年向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所得,但至评估基准日
2015年5月31日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江苏华宇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承诺该车
辆产权属于其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
11.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
贷款的利率进行调整,原一年期贷款的利率由年息5.1%降至4.85%,此事
项将影响直升机评估的资金成本。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的结论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
2.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3.本评估报告只能由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4.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
5.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超过 2016 年 5 月
30 日使用本评估结果无效。
6.本评估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报告中部分内容所导
致的可能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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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盛学杰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分公司
注册资产评估师:赵厚刚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徐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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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附件一、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和明细表;
附件二、 委托方提供的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附件三、 委托方、被评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 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复印件;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及电台执照
复印件;
附件六、 委托方、被评估企业承诺函原件;
附件七、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原件;
附件八、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九、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十、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十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十二、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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