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和《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青松建
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和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按照《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
因公司董事长辞职以及副董事长因公不能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董事高鹏先生主持。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纽约 New York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为:1.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409,464,484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78,790,086 股
的 29.697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本所律师;4. 公司邀请的
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
则》及《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
本次会议议案,按《规则》及《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 409,442,58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
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