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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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8 股票简称:中路股份 编号:临 2016-029

900915 中路 B 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321,447,910 股为基

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0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香港联交所(“沪

0.027

股通”)投资者每股税后发放现金红利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4569 美元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04569 美元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4112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4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2 日

● 现金红利到帐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1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 年 6 月 20 日,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

(第三十六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详见 2016 年 6 月 2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第三十六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16-025)】。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B 股股

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8 月 1 日)。

3、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321,447,910 股为基数,对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含税)进行

利润分配(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发放),共派发现金 9,643,437.30 元,结余未分配利润

68,734,795.24 元转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说明:

(1)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3 元(含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 元。

(5)持有 B 股的股东,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6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

币中间价(1:6.5656)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4569 美元(含税)。

i)其中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C99 账户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

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时,将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 B 股现金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按 10%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4112 美元。

ii)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C1 账户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的现金红利 0.004569 美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iii)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C90 账户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为

0.004569 美元。

上述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6)已办理指定交易或结算关系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或结算关系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或结算关系后再行派发。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 日

2、B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3、B 股最后交易日:2016 年 8 月 1 日

4、除权(除息)日:2016 年 8 月 2 日

5、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2 日

6、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1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股东(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8 月 1 日)。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50596909

联系传真:021-68458517

联系地址:上海市花木路 832 号

邮政编码:201204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第三十六次)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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