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再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4 年 8月 25 日召开了公司
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以下简称“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根据该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于2015年8
月10日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将2014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6年8月24日, 鉴于公司2014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顺利完成,公司将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再次延长12个月至2017
年8月23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再次延长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2、再次延长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综上,再次延长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公司 2014 年
度非公开发行工作的继续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再次延长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再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有效期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朱震宇 董黎明 王雪莉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