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机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3 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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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公告编号:2016-048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28 号)核准,公司采取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072,39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0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33,999,909.50 元,扣除承销商、保荐费

人民币 18,000,000.00 元(含税)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984,667.98 元(含

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14,015,241.52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3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分别与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无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1 437771634043 783,280,000.00

市静安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31050162360000000844 1,232,719,909.50

上海市第一支行

注:存储金额已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市第一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卉、张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 并抄送

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2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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