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2 19: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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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2016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6年7月22日为授予日,向151名激励对象授予2468万股

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葛光锐 张会生 李丽

2016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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