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精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2 2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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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精密 公告编号:2016-058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出席和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07

月0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07月22日上午10:30在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07月21日至2016年0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7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07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07月22日下午15:00。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9人,代表股份40,327,74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37.5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2,637,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4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5人,代表股份

7,690,57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6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46

人,代表股份7,770,8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4%。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6年07月1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962,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768,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台山全资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

分行申请叁仟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9,723,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60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166,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22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弃权 60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台山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

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9,738,2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58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181,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41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弃权 58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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