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精密 公告编号:2016-058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出席和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07
月0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07月22日上午10:30在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07月21日至2016年07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7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07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07月22日下午15:00。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9人,代表股份40,327,74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的37.5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2,637,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4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5人,代表股份
7,690,57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16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46
人,代表股份7,770,8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4%。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6年07月1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8,962,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72%;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768,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6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台山全资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
分行申请叁仟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9,723,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60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166,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229%;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弃权 60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台山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
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9,738,2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 58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7,181,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41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弃权 58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0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