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相关意
见发表如下:
据《公司章程》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的规定,本届董事会将于 2016 年 7 月 24 日届满。鉴于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
号),公司现处于或被暂停上市的风险中,并且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使现任董事会在公司处于该风险时期继续履行职责、维护
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延期换届选举。同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和职
责。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董事会延期换届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且该项决定能够使熟悉公司情况的董事及专门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我们
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延期换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延期换届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宋丽萍 蒋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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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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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