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
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正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
告会计差错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
下意见:
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告了《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
要。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
司下属分公司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登
海先锋下属分公司停止享受已备案的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经沟通,登海先锋于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截止日进行了纳税
申报,缴纳税款 116,642,853.09 元。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议案》,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的规定,公司需对前期公告的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追溯更正。
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是恰当的,能够提高公司的财务信息
质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有关规定,使公司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没有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玉明 李相杰 王凤荣 王莉
2016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