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合作暨对控股子公司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
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海威华芯引入新的股东进行增资,有利于推动第二代/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
集成电路芯片项目的建设,满足其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
海威华芯的发展规划。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增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国开
基金退出拟采取的公司回购其股份事宜风险可控,且有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国开基金对海威华芯进行增资 1.52 亿元,签署《投资合同》。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王建华、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