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基于独立判读立场对有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治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
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会议同意公司为参
股公司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后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对该事项进行了调整,并经公司 2011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3 日为江油
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
支行申请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人民币 1,02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712 万元。
经公司 2012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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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如东支行申请 2
亿元项目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与
中国建设银行如东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3,000 万元。
经公司 2014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广安利尔化学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
2 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向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分行申请等值人民币
2 亿元项目贷款授信总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作物”)在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基本授信额度内贷款 3,0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
议。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利尔作物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5,000 万元、四川福尔森向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 2,000 万元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未为此签署担保协议。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已审批的对外担
保金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71,020万元,
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4.67%,其中已审批的对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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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70,000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经审计
净资产的53.88%;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含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13,712万元,占公司2015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10.55%;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不
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712万元,占公司2015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55%。上述对外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
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
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并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
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总经理的
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在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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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来红刚先生担任公
司总经理,聘任施永平、范谦、邱丰、刘军、罗荣臻先生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古美华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聘任刘军
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年上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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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方建新 代明华 罗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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