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6-05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分别于2015年8
月8日及2015年9月17日披露了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惠生公司”)涉及
杨丽与方新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详见同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湖北广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湖北广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295号《民事判决
书》,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杨丽于2014年2月11日与原告方新签订借款合同,向方新借款1000万元,
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月财务顾问费1%,并约定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
业有限公司、惠生公司为杨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被告杨丽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方新偿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费用,方
新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20万
元;
2、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
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
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3、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律师费12万元。
4、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2、3项为杨丽向方新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5、惠生公司就上述第1、2、3项,在杨丽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
向方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方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并于2015年8月14日就本案中吴建文(时任惠生公司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向武
穴市公安局报案。武穴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15日对此进行立案。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 295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074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074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杨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 1000 万
元本金为基数,从 2014 年 3 月 13 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
四、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对杨丽的
上述债务向方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
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丽追偿;
五、驳回方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886 元,由方新负担 5000 元,杨丽、吴建文、湖北合成
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95886 元,保全费 5000 元,
由杨丽、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886 元,由杨丽、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
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
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惠生公司涉及杨丽与方新借款合同纠纷案,杨丽向方新能否清偿债务、清偿
债务金额均无法预测,惠生药业存在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公司已在2015年度计
提预计负债7,121,527.78元,此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
对本公司本期财务指标的实际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