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来源:上交所 2016-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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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F408, OceanPlaza

158 Fuxing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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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2016)-02-059

敬启者:

根据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局”、“上市公司”或“公

司”)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

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重组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重组先后出具了嘉源(2016)-02-015号《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嘉源(2016)-02-027号《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

(2016)-02-048号《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16)-02-054号

《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33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嘉源(2016)-02-048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出具后发生的与相关反馈意见有关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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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分别为上市公

司中国中铁和上市公司中铁二局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申请材料同时显示,本次

交易作价以拟置入资产和拟置出资产的评估结论作为依据。请你公司:1)结合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业务构成、实际和潜在的业务竞争关系、实际和潜在的

业务协同关系等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重点

说明在两家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和总体资产构成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中

铁二局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上市母公司中国中铁购买高于中铁二局现

有资产规模的标的资产、同时进行配套融资的必要性。2)参照《关于规范境内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4]67 号)等规定,

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中国中铁)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在境内

证券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实现上市。如是,请补充披露本次交

易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该等规定。3)结合 A 股市场

交易双方均为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中相关资产的定价方式,补充披露本次交易

定价未采用相关资产市值而采用评估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定

价方式是否公允,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4)结合同

行业相关资产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及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对比情

况,补充披露中铁山桥、中铁宝桥和中铁科工作价依据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

果而未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1、根据《重组报告书》和中铁二局的说明,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实施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背景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中铁二局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铁存在历史遗留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交易前,中铁二局主营业务是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和物资销售。

中铁二局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铁主营业务是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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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开发及工业制造。因此,中铁二局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铁在业务范围上有所

重合,存在一定同业竞争情况,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

本次交易拟置入标的公司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及中铁装备系中

国中铁工业制造板块的核心企业,主要从事道岔、钢结构、隧道掘进设备及大

型工程施工机械等工业制造业务,与中国中铁下属其他业务板块相比独立性较

强。通过本次资产置换,中铁二局原有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同业竞争

业务将随二局有限 100%股权整体置出至中国中铁。相对独立的中国中铁工业制

造业务将置入中铁二局,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相关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得到

有效解决。

(2)中铁二局现有业务发展受制,近年来业绩下滑,相比而言本次拟置入

的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相对较强

本次交易前,中铁二局的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和物资销

售。受宏观经济景气程度及自身业务发展等因素影响,近年中铁二局的经营业

绩出现了一定程度下滑。根据中铁二局近三年年报,2015 年度中铁二局实现营

业收入 577.8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8 亿元,2014 年度上市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15.1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3 亿元,2013

年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5.6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22 亿

元。上市公司 2015 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4

年度分别下滑 19.19%及 40.65%,较 2013 年度分别下滑 27.37%及 60.18%。

本次交易拟置入标的公司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及中铁装备均是

中国中铁工业制造板块的核心企业,在业内拥有举足轻重的市场地位,其所经

营的工业制造业务以高端装备制造业务为主,属于《中国制造 2025》国家战略

支持和鼓励大力发展的产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根据上

市公司中铁二局备考合并财务数据,2015 年度拟置入资产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7.51 亿元,较中铁二局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

模高 347.05%,资产盈利能力显著高于中铁二局现有业务。

(3)专业化运作是工业制造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本次交易前,拟置入标的公司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及中铁装备

作为中国中铁工业制造板块核心企业,在业务管理和发展中相对独立;由于从

事的工业制造业务相较中国中铁建筑工程施工业务等其他业务相比规模较小,

尚未对工业制造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经营协同效应未完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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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次交易后,中国中铁工业制造核心业务随四家拟置入标的公司置入上市

公司中铁二局,有助于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推动四家工业板块核心企业的专业化

运作,统一发展战略、理顺各业务线关系、加强内部协同、强化品牌效应。

2、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公司的说明,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实施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目的和必要性在于以下几方面:

(1)彻底解决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的历史遗留同业竞争问题,提升上市公

司独立性

本次交易后,中铁二局原有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同业竞争业务将

随二局有限 100%股权整体置出至中国中铁,原有历史遗留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得

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拟置入标的公司原系中国中铁内部工业制造板块的核

心企业,与其他板块业务之间相对独立。

针对拟置入标的公司与中国中铁存在的少量竞争性业务,中铁工、中国中

铁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

限公司现有业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具有实质竞

争性的业务;承诺今后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

似业务,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同时,根据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的发展规划,在现有合同/业务履行完毕后,中铁科工将不再开展

基建建设业务,中铁宝桥将不再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后,未

来上市公司与中国中铁的少量潜在业务竞争关系将逐步予以解决。

因此,通过本次资产置换,中铁二局主营业务将由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

开发和物资销售变更为以高端装备制造为主的工业制造业务,使中铁二局与中

国中铁两个上市平台的业务分别独立,解决历史遗留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升中

铁二局独立性。

(2)实现优质资产注入,优化中铁二局主营业务结构,增强中铁二局盈利

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铁二局将置入中国中铁下属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

铁科工及中铁装备四家公司 100%股权等优质资产,主营业务将由传统建筑工程

施工、房地产开发和物资销售变更为以高端装备制造为主的工业制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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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铁山桥是中国中铁系统历史最为悠久的企业;中铁宝桥成立于上世纪 60

年代,这两家企业是我国钢梁钢结构、铁路道岔领域的领头羊,也是我国高速

铁路道岔的摇篮;中铁科工作为专业化大型工程机械制造商,在市场享有较高

的美誉度;中铁装备则是我国最大的盾构/TBM 生产商之一,在超大直径系列

盾构/TBM 产品方面已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本次交易将实

现中铁二局主营业务转型,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提升中铁二局价值和股东回报。

(3)实现专业化分工,推动工业制造板块“三大转变”

对工业制造板块进行重组是中国中铁落实国家战略、实现工业制造企业转

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是整合优势资源、盘活上市平台、实施专业化经营的战略

部署,对于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工业制造业务,打造“中铁制造”品牌,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中铁二局拟借助国企改革的

东风,借鉴其他企业专业化整合经验,通过本次重组实现中国中铁工业制造板

块业务的独立运作,促进专业化、规模化、平台化发展,切实推动“中国制造

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4)募集配套资金投资优势项目,借助资本力量实现跨越式发展

本次重组中,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满足相关投资项目需求、补充流动

资金及支付本次重组相关税费等,满足中国中铁工业制造板块发展的客观需要。

未来公司将全方位借助资本市场平台,一方面推进精细化管理、专业化运作和

规模化经营,加速各类产品换代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寻求海

内外战略并购机会,加速产业布局,以落实《中国制造 2025》战略、加强工业

制造板块的整体实力。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中国中铁)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在境内

证券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实现上市

1、参照《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4]67 号)第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上市公司

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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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市的行为。

参照上述规定,本次交易的方案为中铁二局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中国中铁分别持有的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

中铁装备 100%的股权,属于中国中铁和中铁二局两个上市公司主体之间的资产

交易行为,不涉及中国中铁所属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2、本次交易前,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均为上交所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改

变交易双方现有上市公司地位,属于上市公司之间交易行为。

中铁二局成立于 1999 年,是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铁道部宝鸡桥梁厂、

成都铁路局、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和西南交通大学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2001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发行字[2001]27 号《关于核准中铁二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同意中铁二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2001 年 5 月,中铁二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中国中铁成立于 2007 年,由中铁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铁路工程

总公司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7]477 号)、《关于设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7]1095 号),以整体重组、发

起的方式设立。2007 年 11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发行字[2007]396 号《关

于核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同意中国中铁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7 年 12 月,中国中铁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自中国中铁 2007 年整体上市以来,中国中铁与中铁二局维持间接控股关系

及各自上市公司地位至今。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中铁二局通过重大资产置换

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中国中铁分别持有的中铁山桥、中铁宝桥、

中铁科工、中铁装备 100%的股权,性质上属于现存上市公司主体之间的交易行

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上市公司的情况。

3、本次交易是解决中国中铁与中铁二局同业竞争问题的有效措施。

中铁二局的主营业务是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和物资销售,中国中铁

主营业务是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及工业制造,因此,中铁二

局与中国中铁在业务范围上有所重合,存在一定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后,中铁二局主营业务将由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和物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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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售变更为以高端装备制造为主的工业制造业务,使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两个上

市平台的业务分别独立,解决历史遗留的同业竞争问题,提升中铁二局独立性。

同时,原中铁二局资产置换至中国中铁,亦增强了其工程承包、房地产开发等

业务的内部协同效应。

(三)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定价采用评估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原因、合理

性及相关市场案例

1、本次交易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定价采用评估结论作为参考依据在法律方

面的原因及合理性

(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可

以选择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也可以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上市公司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

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因

此,本次交易选择评估结论作为相关交易资产的参考依据,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

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中铁和中铁二局均为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

国资委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进行资产转让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

规定,选择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确认的相关资产评估值为依据。

2、A 股市场交易双方均为上市公司的并购案例中相关资产的定价方式

(1)三精制药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根据《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三精制药(600829.SH)以其拥有的全部医药工业类资产及负债与控股股东哈药

股份(600664.SH)持有的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 98.5%股权进行置换;该交易

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分别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国融

兴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

估基准日出具的,并经哈尔滨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载的评估结果

为准;北京国融兴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采用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本次交易拟置入及置出资产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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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择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置入资产的评估结论、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置

出资产的评估结论。

根据相关公告,上述交易已于 2015 年 3 月实施完毕。

(2)西部建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根据《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西部建设(002302.SZ)发行股份购买间接控股股东中国建筑

(601668.SH)下属商品混凝土资产;该交易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

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2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

基准日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载的评估结果为准;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本次交易拟购

买资产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选择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根据相关公告,上述交易已于 2013 年 3 月实施完毕。

(3)南方汇通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根据《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南方汇

通(000920.SZ)将其拥有的铁路货车相关业务资产、负债及子公司股权与中国

南车(601766.SH\1766.HK)下属南车贵阳车辆有限公司以现金购买的南车株洲

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持有的贵阳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 36.79%股权进行

置换;该交易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14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并经中

国南车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载的评估结果为准;中联资产评估集

团有限公司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本次交易拟置入及置出资产的净资

产进行了评估,并选择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置入资产的评估结论、以资产基

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置出资产的评估结论。

根据相关公告,上述交易已于 2014 年 12 月实施完毕。

(4)中海集运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暨关联交易

根据《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和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中海集运(601866.SH\2866.HK)及其全资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

输(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等 34 家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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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出售予中国远洋(601919.SH/1919.HK)指定的承接方及中国海运(集团)总公

司下属子公司中国海运(东南亚)控股有限公司;中海集运将其持有的中海港

口发展有限公司 49%股权出售予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该交易出售资产的交易

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或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备案

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载的评估结果为准;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多种方

法对拟出售资产的全部股权价值和少数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取资产

基础法结果作为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论。

根据相关公告,上述交易正在实施过程中,截至 2016 年 6 月 1 日,除部分

公司外,上述交易标的中的主要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铁二局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中铁二局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意见,

本次交易中相关资产的的定价采用评估结论作为参考依据,交易价格公允,没

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交易评估依据合理、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中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认可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分别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关联董事在审议前述议案

时已经回避表决。

2、中铁二局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和定价问题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价格均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评估报告列载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

法合理;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数值合理,评估结果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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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以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置入资产和置出资

产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和置出资

产的交易价格,评估定价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中铁二局董事会在召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前发布了提示性公

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中铁二局按照《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充分保护了中小股东行使

投票权的权益。中铁二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

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

告、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已经回避表

决。

4、中国中铁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的议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中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认可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分别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做出了切实可行的利润补偿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框架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对于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作为作价依

据的中铁装备 100%股权,中国中铁根据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委备案的的中联

评报字[2015]第 2185 号《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就利润

补偿期间内(指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但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实施完毕的,利润补偿期间相应顺延。下同)中铁装备的利润情

况作出了承诺,并就承诺利润无法实现时的补偿方式和利润补偿期末的减值测

试及补偿方式作出了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为更好的保

护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对于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作为作价依据的

中铁山桥、中铁宝桥及中铁科工 100%股权,中国中铁根据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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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资委备案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2182 号《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

的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2183

号《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的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2184 号《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

涉及的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就利润补偿期间内中铁

山桥、中铁宝桥及中铁科工的利润情况作出了承诺,并就承诺利润无法实现时

的补偿方式和利润补偿期末的减值测试及补偿方式作出了安排。

上述利润补偿安排可以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的置入资产和置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确认。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中国中铁工业制造板块企业的产业整合,有利于提高中

铁二局的独立性和盈利能力,有利于解决中国中铁与中铁二局的同业竞争,具

有必要性。

2、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中国中铁)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在境内证券

市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实现上市。

3、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定价采用评估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明确要求,在法律层面具有合理性。

4、根据中国中铁董事会、中铁二局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中铁二局股东大会

的相关决议和意见,以及本次交易双方关于标的公司利润补偿的相关安排和国

务院国资委备案的结果,本次交易中相关资产的评估依据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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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反馈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中铁山桥、中铁宝桥和中铁科工采用资产基础法

进行评估,其下属部分项目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本次交易对方未就

上述收益法评估项目对上市公司作出业绩承诺,未就上述市场法评估项目作出

资产减值测试相关承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减值测

试等安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关于业绩补偿的法律法规要求

1、《重组管理办法》对业绩补偿的基本要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

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

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

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

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2、中国证监会对业绩补偿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重

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但并不控制交易标的;或者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

值结果作为依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

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

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

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二)对采用收益法评估结论作为定价依据的中铁装备的业绩补偿安排

经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会议、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13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中铁与中铁二局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框架协议》

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国中铁根据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委备案的的中

联评报字[2015]第 2185 号《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就利

润补偿期间内中铁装备的利润情况作出了承诺,并就承诺利润无法实现时的补

偿方式和利润补偿期末的减值测试及补偿方式作出了安排。

(三)对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作为定价依据的中铁山桥、中铁宝桥和

中铁科工的业绩补偿安排

经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铁二局与中国中

铁于 2016 年 7 月 7 日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

补充协议”)。根据原补充协议,中国中铁就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中铁山桥、

中铁宝桥和中铁科工下属部分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的项目进行了业绩

承诺,并作出了相应的补偿安排。

为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经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双方同意终止原补充协议,并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对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的利润补偿作出以下新的安排:

1、预测净利润数和承诺净利润数

(1)根据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2182

号《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的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2183 号《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

涉及的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第

2184 号《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涉及的中铁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铁山桥 100%股权截至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值

为 400,435.79 万元,中铁宝桥 100%股权截至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值

为 385,078.47 万元,中铁科工 100%股权截至基准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值

为 89,189.40 万元。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所对应的 2016 年、2017 年、

2018 年拟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为:

预测净利润数(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中铁山桥 32,730.23 39,897.53 49,623.77

14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预测净利润数(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中铁宝桥 28,987.87 32,572.37 35,640.35

中铁科工 4,722.03 7,268.03 8,470.94

(2)中国中铁承诺,于利润补偿期间内,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

所对应的每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均不

低于以下净利润数:

承诺净利润数(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中铁山桥 32,730.23 39,897.53 49,623.77

中铁宝桥 28,987.87 32,572.37 35,640.35

中铁科工 4,722.03 7,268.03 8,470.94

(3)如在利润补偿期间内,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每年分别实际

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未达到

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则中国中铁需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中铁二局进行补偿。

2、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中铁二局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

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的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

见。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对应的于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实现的净利

润数应根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3、利润补偿的方式及计算方式

双方确认,当发生补充协议约定的中国中铁应对中铁二局进行补偿的情形

时,中国中铁按如下方式向中铁二局予以补偿:

(1)中国中铁应优先以持有的中铁二局的股份向中铁二局补偿,超过的部

分由中国中铁以现金补偿。若中铁二局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15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2)利润补偿期内中国中铁应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各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该公司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该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该公司预测净利润数总

和×该公司 100%股权的作价-截至当期期末该公司已补偿金额。

各公司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该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每股发行

价格。

如中铁二局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

量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如中铁二局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中国中铁所取得现金分配的部

分应相应返还至中铁二局指定的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的

现金股利×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如果中国中铁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不足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

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各公司当期应补偿现金=该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该公司当期已补偿股份

数量×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

(3)上述补偿按年计算,任一承诺年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净利润时均应按

照上述方式进行补偿,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小于 0 时,

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抵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

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如采用

股份补偿,中国中铁应向中铁二局返还该部分股份的利润分红。

(4)中国中铁对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承担的盈利预测补偿责任

分别以各公司 100%股权获得的对价为限。

4、利润补偿的实施

如果中国中铁因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分别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

低于承诺净利润数而须向中铁二局进行股份补偿的,中铁二局应在合格审计机

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中铁发出利润补偿通知书,并在收

到中国中铁的确认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关

16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于回购中国中铁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

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中铁二局就中国中铁补偿的股份,首先采

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因未获得中铁二局股东大会通过等

原因无法实施的,中铁二局将进一步要求中国中铁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中铁

二局其他股东,具体程序如下:

(1)若中铁二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中铁二局以

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中国中铁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中国中铁。中国中铁应在收到中

铁二局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中铁二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

令。该等股份过户至中铁二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中铁二局将尽快办

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2)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中铁二局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

实施,则中铁二局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国中铁实

施股份赠送方案。中国中铁应在收到中铁二局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股东,全体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中国中铁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

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中国中铁通过除本次交易外的其他途径取得中铁二局股份

的,中国中铁同样可按照该部分股份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扣除中国中铁通过本次交易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3)自中国中铁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

他股东前,中国中铁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4)如果中国中铁须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向中铁二局进行现金补偿的,中铁

二局应在合格审计机构对置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10 个

工作日内确定中国中铁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中国中铁。中国中铁应

在收到中铁二局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价款一次性支

付给中铁二局。

17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5、减值测试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中铁二局将对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进

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中铁二局应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

审核意见。如利润补偿期间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各公司的期末减值

额>该公司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每股发行价格+该公司已补偿现金总额,

则中国中铁应当参照补充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另行向中铁二局进行补偿。

中国中铁另需补偿的金额=该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该公司累计已

补偿金额。

中国中铁应优先以股份另行补偿,如果中国中铁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

不足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四)利润补偿相关协议的签署和审议程序

1、中铁二局关于利润补偿相关协议的审议程序

(1)2015 年 12 月 2 日,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框架协议>的议案》。

(2)2016 年 4 月 19 日,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3)2016 年 5 月 6 日,中铁二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框架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4)2016 年 7 月 7 日,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原补充协议。中铁二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并签署相关补

充协议,因此原补充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016 年 7 月 20 日,中铁二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补充协议。中铁二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按照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并签署相关补

充协议,因此补充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已在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上就审议上述利润补偿相关

协议的议案回避表决。

2、中铁中铁关于利润补偿相关协议的审议程序

(1)2015 年 12 月 2 日,中国中铁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框架协议>的议案》。

(2)2016 年 4 月 19 日,中国中铁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3)2016 年 7 月 7 日,中国中铁签署了原补充协议。中国中铁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重组有关

事宜的议案》,同意中国中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重组有关事宜,授权

董事长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

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4)2016 年 7 月 20 日,中国中铁签署了补充协议。中国中铁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重组有关事

宜的议案》,同意中国中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本次重组有关事宜,授权董

事长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调整,

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3、利润补偿相关协议的签署

(1)2015 年 12 月 2 日,中国中铁与中铁二局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框架

协议》。

(2)2016 年 4 月 19 日,中国中铁与中铁二局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3)2016 年 7 月 7 日,中国中铁与中铁二局签署了原补充协议。

(4)2016 年 7 月 20 日,中国中铁与中铁二局终止了双方于 2016 年 7 月 7

日签订的原补充协议,并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购买资产协议》、《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框架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同时生效。

19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综上,本所认为:

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已签署《盈利预测补偿框架协议》、《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及补充协议,对中铁山桥、中铁宝桥、中铁科工及中铁装备作出利润补

偿承诺和安排,且相关协议的签署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业绩补偿安排的要求。

反馈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后会新增部分同业竞争,相关主体已承

诺在现有合同/业务履行完毕后将不再直接或间接进行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新增同业竞争所涉合同与业务目前

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影响正常履行的情形。2)上述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是否能够彻底解决新增同业竞争问题,以及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

争的相关规定。3)结合标的公司承诺以后不再从事的相关业务的盈利情况,补

充披露上述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新增同业竞争所涉合同与业务目前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影响正常

履行的情形

1、中铁宝桥

中铁宝桥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宝鸡中铁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桥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宝桥房地产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

发与销售,与中国中铁部分下属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宝桥房地产公司在建项

目“中铁佳苑小区”项目已于 2015 年底完成交房验收。目前该项目部分房屋所

有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预计 2016 年底办理完毕,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

宝桥房地产公司将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存在影响正常履行的情形。中

铁宝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西安分公司、宝鸡中铁

宝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宝桥房地产公司在上述权属证书办理完成

后将予以注销。

2、中铁科工

20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铁科工因本次交易新增的同业竞争业务为基建建设业务,据中国中铁提

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铁科工正在履行的基建建设业务

合同金额总计约 19.51 亿元,该部分基建建设业务合同预计将于 2018 年 12 月

底履行完毕,不存在影响正常履行的情形。待该等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中铁

科工将不再从事基建建设业务。

3、中铁四局钢结构公司

中铁四局钢结构公司暂时性同业竞争业务为钢结构制造及安装业务,根据

中国中铁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铁四局钢结构公司正

在履行的钢结构制造及安装合同合计约 3.57 亿元,该部分钢结构业务合同预计

于 2016 年底履行完毕,不存在影响正常履行的情形。待该等项目合同履行完毕

后,中铁四局钢结构公司将不再从事钢结构制造及安装业务。

(二)上述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上述承

诺是否能够彻底解决新增同业竞争问题,以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具体内容

为解决上述同业竞争事项,中铁工、中国中铁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现有业务合同履行完毕

后,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业务;承诺今后不会直

接或间接进行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以保障上市公司及上

市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钢结

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局钢结构”)与部分标的公司均从事钢结构制造业

务。本公司作为四局钢结构的间接控股股东,承诺在四局钢结构现有业务合同

履行完毕后,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业务。本公司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其他实

质同业竞争。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与上市公司

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新设或收购从事与

上市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会自己或

21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协助他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竞

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以避免对上市公司

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无论是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研究开发、引进的或与他人

合作开发的与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上市公司

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4)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与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

业务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上市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公司保证自身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

上市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5)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

作出,本公司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

除本公司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6)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将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积极措施

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终止同

业竞争业务或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出售予无关联的第三方。

(7)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

一项承诺若被认定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内均持续有效且

不可变更或撤销。”

2、上述承诺内容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1)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承诺内容的相关要求

中铁工及中国中铁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相关企业

在执行完毕现有业务合同后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具有实质竞争性的

业务,上述承诺具备明确的履约时限,并未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

模糊性词语,其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

施等方面已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新增同业

22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竞争业务及相关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本次交易新增同业竞争涉及的合同目前

履行顺利、不存在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障碍,不存在承诺明显不可能实现事项

的情形。

因此,上述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

(2)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铁二局原有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铁的竞争性业务得

以置出,中铁二局与中国中铁原有存在的上述同业竞争问题将得以解决;另一

方面,针对新增部分同业竞争问题,中铁工及中国中铁已作出切实可行的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能够彻底解决原有同业竞争及新增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就同业竞争事项进行了充分说明和披露,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

相关规定。

(三)上述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

1、中铁宝桥不再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影响分析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德师报(审)

字(16)第 S0173 号的《审计报告》及中铁宝桥提供的关于房地产业务收入的

相关资料,中铁宝桥 2015 年度房地产业务收入占中铁宝桥 2015 年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 3.35%,占比较低,未来不再从事该项业务对中铁宝桥的业绩影响较小。

2、中铁科工不再从事基建建设业务的影响分析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德师报(审)

字(16)第 S0171 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中铁科工的各业务板块的收入、

成本和毛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毛利率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3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钢结构制造

126,099.42 50.33% 111,895.26 50.18% 14,204.16 51.53% 11.26%

与安装

隧道掘进设

7,014.62 2.80% 6,457.11 2.90% 557.50 2.02% 7.95%

工程施工机

48,331.93 19.29% 39,841.25 17.87% 8,490.69 30.80% 17.57%

基建建设 68,602.29 27.38% 64,519.38 28.94% 4,082.91 14.81% 5.95%

其他 484.01 0.19% 254.06 0.11% 229.96 0.83% 47.51%

合计 250,532.28 100.00% 222,967.06 100.00% 27,565.22 100.00% 11.00%

2014 年度

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

毛利率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钢结构制造

110,428.53 51.66% 98,447.55 51.94% 11,980.98 49.42% 10.85%

与安装

隧道掘进设

10,581.54 4.95% 9,984.61 5.27% 596.94 2.46% 5.64%

工程施工机

36,399.13 17.03% 29,429.24 15.53% 6,969.89 28.75% 19.15%

基建建设 54,063.42 25.29% 50,847.22 26.83% 3,216.20 13.27% 5.95%

其他 2,301.96 1.08% 822.64 0.43% 1,479.32 6.10% 64.26%

合计 213,774.58 100.00% 189,531.26 100.00% 24,243.33 100.00% 11.34%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基建建设业务占中铁科工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5.29%、27.38%,但基建建设业务毛利占中铁科工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仅为

13.27%、14.81%。因此,虽然基建建设业务收入占中铁科工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不低,但从毛利贡献来看,基建建设业务对中铁科工的整体影响较小。

同时,从各业务板块的盈利能力来看,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基建建设

业务毛利率均为 5.95%,远低于中铁科工同期的综合毛利率 11.34%、11.00%,

也低于基建建设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毛利率水平。因此,从各业务板块的

盈利能力来看,基建建设业务的盈利能力相对较弱。

根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发展规划,基建建设业务并非中铁科工的

核心业务,中铁科工除履行本次交易前已经签署的基建合同外,将不再新增基

建建设业务,并将集中优势大力发展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较好盈利能力的工程

机械制造业务。因此,未来不再从事基建建设业务不会对中铁科工的盈利能力

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上述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中小股东

权益不构成实质影响。

24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综上,本所认为:

1、新增同业竞争所涉合同与业务目前尚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影响正常履

行的情形,根据中国中铁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以及拟置入标的公司

的发展规划,相关公司将在执行完现有合同后停止涉及同业竞争的业务。

2、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前述承诺能够彻底解决原有同业竞争及新

增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3、本次交易后虽然暂时增加了少量同业竞争的情况,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

决中铁二局现有业务与中国中铁的同业竞争问题,且中国中铁已就解决同业竞

争问题已承诺方式作出适当安排,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4、中铁宝桥与中铁科工未来不再从事报告期内相关同业竞争业务符合未来

的战略发展规划,对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致此书!

25

中铁二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郭 斌

经 办 律 师 :史震建

王 飞

年 月 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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