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度—2017年度)
(201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2016年7月21日经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
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广东省高速公
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证监[2012]91号)的要求,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度-2017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的和可持
续的发展,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
出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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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在持续经营与
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
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度—2017年度)具体的股东回报规
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期间:原则上公司以年度为周期实施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规划: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母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2015年度现金分配的股利应满足“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六十”的条件;2016-2017年度现金分配的股利应满足“每年
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的百分之七十”的条件。具体各个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并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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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同时采用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分配股利
时,应遵守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
票股利分配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
股东回报规划。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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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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