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110 号),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
具体措施。2014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2015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进
一步提出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要求。
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上市公司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对公司及其股东作出承
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之签字页)
董事及高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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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健 孙友元 周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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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贤旭 方 伟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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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力文 王永海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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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全军 汪智强 严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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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杏平
201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