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
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规模、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等作
部分调整,有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所
作出的合理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因公司调减募集资金规模,原发行对象莫杨岛川同意不再参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公司与其签订的《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友好协商的结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次修订稿)》是基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事项的调整作出的修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
4、本次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调整。
独立董事:晏帆、张歆、秦永军
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