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80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 2016-03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不代扣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6月3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按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1,148,334,8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
1
股票代码:600280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 2016-035
发现金股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4,450,046.16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 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
股人民币 0.03 元。
2
股票代码:600280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 2016-035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祝义财先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
发,领取红利凭法人证券帐户、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领
取手续。
2、除上述由本公司自行派发的现金红利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
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5-66008022
九、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