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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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 B 股 编号:临 2016-032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5 元人民币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35 元人民币

A 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35 元人民币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2599 美元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0339 美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 股现金红利的确定,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6 年

6 月 27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美元的中间价(1 美元= 6.6375 元人民币)折合美元

支付。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15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

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2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1 日(B 股

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 1,135,349,1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170,302,368.60 元,超过 2015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公告已在 2016 年 6 月 25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香港商报》和《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27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15 日

四、现金分红实施方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上

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详见公告 2015-050)、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证登 3。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

股 0.15 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

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

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税前)为人民币 0.15 元。

4、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持有 B 股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汇率按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6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

(1:6.6375)折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2599 美元(含税)。持股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

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对于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

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22599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

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 - C909999999 之间

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022599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3)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

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

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5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20339 美元。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980848

联系传真:021-51980850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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