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第一期股票期权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实施的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未发生《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不得发生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预留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的要求。
股权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已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核,不存在《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发生的情形;12名激励对
象个人业绩考核符合考核管理办法》中关于预留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要
求,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预留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期的时间
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期内行权。
【此页无正文,为《宏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第一期股票
期权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苏文兵(签名) 李 浩(签名)
林辉(签名) 王家琪(签名)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