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哈
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本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朱
卫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艾士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
金维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程轶颖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
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相应职位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人员的就任、聘任程序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页
王锦霞
彭彦敏
鞠宏毅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